第四章 农村环境法治的法律实施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在农村的环境执法力量比较薄弱。特别是随着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形势的快速发展以及一些落后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农村执法力量越发显得单薄与无力起来。环境执法通常是指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公权力将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或者措施适用于具体环境保护领域并对外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1]从相关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执法的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执法的主体,即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二是环境执法的行为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公权力将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或者措施适用于具体环境保护领域。对此,上文已经讨论了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则重点在于考察农村环境执法主体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