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1.垃圾污染现状
农村生活垃圾的组成成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其中混杂了很多可回收物、有害物质等成份,大量的生活垃圾如果仍然随意露天堆放,就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直接威胁农村居民的人体健康。生活垃圾的组成成分复杂,大量的生活垃圾如果仍然随意露天堆放,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就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直接威胁农村居民的人体健康。过去,我国农村的传统的生活垃圾类别主要是剩余食物、尘土等环境易降解的物质成分组成。但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塑料包装、一次性用品甚至电子产品等废弃物明显增加,自然环境不易降解的一次性垃圾袋、塑料制品、玻璃、泡沫等物品成为农村生活垃圾中的主要类别,对环境有毒有害的废旧电池、电子产品等也日益增加。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的增长与过去相比已有相当多的不同。首先,产生的数量增加较快,这主要是由于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堆积量均在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农村约有6.5亿常住人口,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1.1亿吨,其中有0.7亿吨未做任何处理,相当于每年堆出200多座百层“垃圾高楼”。[9]其次,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源较为分散,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的居住情况造成的。再次,农村生活垃圾的种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如冬季对于燃料需求旺盛,则各种煤渣较多,而夏季则是含有水分的蔬菜瓜果的垃圾较多。最后,农村生活产生的垃圾的成分越来越复杂,这主要是随着农村生活水平、消费结构的改变而改变的。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缺乏一系列的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虽然越来越多,种类也越来越复杂,但是对其处理还是传统的堆放方式。绝大多数农村基本没有垃圾处理设施,没有集中堆放的场所,甚至连现在最常使用的集中填埋的设施都没有。据初步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58.8万个行政村中,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仅有21.8万个,仅占37%;有14个省还不到30%,有少数省甚至不到10%。[10]一般村民的传统习惯是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或者堆放于河沟、土坑或道路旁边,这样只要起风或者下雨,就会造成垃圾扩散,使得有害物质流入到水中。当垃圾的堆放量过多时,很多地方会使用焚烧的方式以减少垃圾的体积,但是在焚烧之前并没有将不能焚烧的垃圾挑选出来,在焚烧时造成二噁英等有害物质的污染。甚至有些将焚烧过的垃圾当成肥料,这样更容易造成农田的土壤污染,进一步影响到农作物的品质。所以,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的量虽然没有那么多,但是因为没有经过相关处理,造成的危害很大。
农村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生活垃圾会严重影响到农村居住环境。农村垃圾未经处理随意堆放在房前屋后,对人居环境造成恶劣影响。餐厨等易腐败变质的垃圾在腐败后形成难闻的恶臭,同时还有可能滋生蚊虫苍蝇,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对人体健康构成直接的威胁。其次,垃圾污染土地和水源。垃圾随意堆放的地方,没有经过防渗透等工程的措施,会使得垃圾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深入地下,有时甚至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如果垃圾堆放在河边或池塘边,则会对水质造成影响,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如果将没有处理的垃圾当作肥料,则会造成耕地的污染,破坏土壤的肥力。最后,垃圾会造成空气的污染。一是垃圾腐败分解的时候散发出的恶臭,造成人体不适;另一个方面是垃圾焚烧时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二噁英,已经被认为属于高致癌性性物质,危害特别巨大。
2.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门性法律,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在于各单项环境法律、法规之中。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作为固体废物的管理原则、体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与农村垃圾相关的规定有第17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第44条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49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处理对于垃圾污染防治有原则规定,但是现实对于农村垃圾而言,由于资金、管理等资源的缺乏,难以到位。特别是第49条的授权规定,到目前为止还处于空白阶段。
在专门针对垃圾方面,主要是针对城市垃圾管理的一些规定,如建设部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整个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及违法者的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很多城市也都根据本地区域发展的情况制定了相关规章或办法及以政策文件形式对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也己制定并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建设部)于2001年组织制订了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技术标准《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与标识》《垃圾分类收集名词术语》《垃圾分类收集统计与评价指标》等。
2008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从建设生态文明、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和保护民生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就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重要政策措施,中央财政首次建立了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09年12月份,国家环保部在浙江宁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暨生态建设示范工作现场会,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以奖促治”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硬抓手和突破口,不断深化“以奖促治”重大政策措施,努力开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2010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从宏观技术层面上指导农村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提出了11条技术政策,充分体现了以分散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技术原则。2013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对城镇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提出了三类收集系统和三类生活污水防治最佳可行单元。
总体而言,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需要进一步细化。在专门性规定方面,没有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一样的专门性规定,这样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其实,我国应该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修订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统筹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收集、存储、运输、处理体系,可以将农村集体组织规定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基层单位,这样有利于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垃圾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