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治,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也就是说,拥有法律制度不一定形成法治,法治的前提是拥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农村环境法治也是一样,农村环境法治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农村环境法律制度,而评判是否“良好”,除了一般良好法律所需的民主、分权等要素外,还要看制度是否能持续地保护好农村环境,维护好农民的环境权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