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有利于正当决策的形成
通常认为,决策失误是环境问题的成因之一。而决策失误很多是由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由一些人“拍脑袋”决定,不经正常程序,不接受社会监督,滥用权力。而法治理念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通常情况下制约权力有四种方式:一是由国家法律制约权力,包括领导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事项,不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边界;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国家机关之间设置相应的监督权,以此来监督权力的行使;三是以社会权利来制约权力,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行使状况的监督;四是公民权利制约权力,主要是由公民行使参政权、议政权、知情权以及选举、控告等权利,来监督权力的行使。就我国目前环境法治而言,前两者制约机制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重要的在于后两者制约机制,加强社会与公民的监督才能更好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目前,在社会监督机制运行方面,信息公开与有关国家机关相应的反馈机制不畅。如在环境立法程序过程中,法律法规通常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草拟好法律法规草案后,通常应予以公布并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现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使很多普通公众都能接触到环境法律法规的草案,但仅仅公布草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很多普通公众只能直观地看到法律条文,却看不到该法律条文整体所蕴涵的意思,或者说是不能预测到该法律实施后对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的影响。所以在公布草案的时候应该一并公布草案的详细说明和争论的焦点,使公众明白该法律的意义。在公众对该草案提出意见之后,也应该有一个对公众意见反馈的过程,并公开说明,这样才能达到监督之目的。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出于保护良好舒适的环境的这一直接目的,除了监督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的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社会监督通常应监督的项目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监督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是否怠于履行或不合理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因为环境行政管理的不作为将直接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对于这种怠于履行或不合理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行为,社会监督有时很难进行,因为行政机关行为的透明度比较低,对于某些决策中关于影响到环境的行为,普通社会主体很难了解到具体的情况。所以,政府决策的公开成为社会监督成败的关键之一。
所以,要避免决策失误,必须秉持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与公众对于权力的监督。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形成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都有利于环境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注释】
[2]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134.
[3]蔡守秋.论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制的主要领域[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4]黄锡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9.
[5]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城镇划分为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6]现实中,我国城乡标准的划分并不统一,城乡统计数据存在混乱与交叉的情况。参见刘冠生:《城市、城镇、农村、乡村概念的理解与使用问题》[J],载《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
[7]农村人口数量包括了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参见张德友、翟印礼:《法与农村社会变迁》[M],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8]《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
[9]陈高翔.缺乏界定标准“环境激素”肆虐——专家呼吁建立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避免环境污染[N].科技日报,2010-9-4.
[10]大气污染通常重点监测城市,但由于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性,周边农村地区同样会受到污染。
[1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https://www.daowen.com)
[12]根据2013年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情况公报》显示,中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4.91万平方千米。其中,水力侵蚀129.32万平方千米,风力侵蚀165.59万平方千米。
[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2005)。
[14]《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14)。
[15]《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5)。
[16]赵永宏,等.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与控制技术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5).
[17]赵永宏,等.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与控制技术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5).
[18]黄俊毅.农村水污染防控破题[N].经济日报,2015-7-14.
[19]《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8)。
[20]潘培,杨顺顺,栾胜基.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及其环境影响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9(26).
[2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2003)。
[22]《“毒”隐于江——长江鱼体内有毒有害物质调查》,载绿色和平网站,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publications/reports/toxics/2010/fish2010-rpt/,最后浏览时间2012-01-25。
[23]胡建信:《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问题与战略对策课题组报告》,载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http://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2008-02/26/content_10750498.htm,最后浏览日期2012-01-23。
[24]徐超:《淮河流域污染与癌症关系基本证实》,载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10-12-27/110603635.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4年12月27日。
[25]最典型的镉大米污染案例就是日本四大公害之一“痛痛病”。从20世纪初期开始,人们发现富山地区的水稻普遍生长不良。1931年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全身各部位会发生神经痛、骨痛现象,行动困难,甚至呼吸都会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到了患病后期,患者骨骼软化、萎缩,四肢弯曲,脊柱变形,骨质松脆,就连咳嗽都能引起骨折。患者疼痛无比,常常大叫“痛死了”,所以由此得名为“痛痛病”。1946年至1960年,日本医学界从事综合临床、病理、流行病学、动物实验和分析化学的人员经过长期研究后发现,“痛痛病”是由于位于富山地区的神通川上游的神冈矿山废水引起的镉中毒。即神冈矿山长期将没有处理的废水排入神通川河,致使高浓度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源。用这种含镉的水浇灌农田,稻秧生长不良,生产出来的稻米成为“镉米”。镉是重金属,经由被污染的水、食物、空气通过消化道与呼吸道摄入体内,大量积蓄就会造成镉中毒。1961年,富山县成立了“富山县地方特殊病对策委员会”,开始了国家级的调查研究。1967年,研究小组发表联合报告,表明“痛痛病”主要是由于重金属尤其是镉中毒引起的。1968年开始,患者及其家属对金属矿业公司提出民事诉讼。1971年,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并上诉。1972年再次判决原告胜诉。
[26]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