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的遵守问题

(二)习惯法的遵守问题

目前,自发秩序生成还表现为习惯遵守、村规民约。但随着大量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我国原有的民间习惯法基本上被瓦解。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效力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但制定法中除了在涉及国内少数民族和对外关系的问题上,一般是轻视习惯的。[17]换言之,现行制定法将习惯基本排除在外。另外,村规民约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所起作用有限。现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制定村规民约时,在卫生、饮用水、沼气燃料、农业生态技术等方面形成规范,农村环境自治获得一定发展。但是从全国各地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村民自治权保障整体状况不尽如人意,村民自治“行政化”和“走过场”现象比较突出。[18]况且,村民自治事务种类繁多,环境保护仅是其中一项而已,也就使得村民自治难以顾及到环境保护。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法治的实现面临种种困难。在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方面,虽较为符合农村环境法治发展需要,但目前我国传统习惯为制定法所排斥并且有瓦解之势,农村社会自我型塑规制秩序亦难以获得法治效果。如此,基于我国农村实际考量,国家构建所需资源投入短缺且效果有限情况下,促成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的生成也许更为有利于农村环境法治的实现。

【注释】

[1]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J].环境保护,2008(8A).

[2]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16.

[3]张建伟.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机制[J].当代法学,2009(3).

[4][日]大塚直:《環境法》(第2版),有斐閣2006年版,第20页。

[5][日]南貞二:《里山保全の方向性と法の仕組み》,载《法政理論》,2008年3·4卷。

[6]日本環境省:《日本の里地里山の調査·分析について(中間報告)》,载日本环境省网站,http://www.env.go.jp/nature/satoyama/chukan.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3-10-21。

[7][日]松本博之:《環境保護と法》,信山社1999年版,第13—15页。

[8]日本《森林法》所称的森林是指集团生长的林木及其土地,但是主要以农地或者住宅地为对象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林木不在此内。里山里地虽包含农地,但其核心是二次林,所以里山里地中除以农地或住宅为对象的土地外应属《森林法》适用范围。(https://www.daowen.com)

[9]至2007年,千叶县“里山活动协议”大约有77件,石川县“里山保护再生协议”仅有7件。每年每个协议补助的金额,根据不完全统计,基本上不超过100万日元(约6万多人民币)。参见南貞二:《里山保全の方向性と法の仕組み》,载《法政理論》,2008年3·4卷。

[10][日]野村好弘:《日本における森林の保護と育成》,载《環境法研究》,1985年17期。

[11][日]中村忠:《入会権と入会習慣》,载《高崎経済大学論集》,2003年4期。

[12][日]采女博文:《入会権の全員一致原則の機能——奄美大島瀬戸内町の入会権》,载《法学論集》,2004年2期。

[13]张德友,翟印礼.法与农村社会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4.

[14]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33.

[15]案例具体内容见任勇、冯东方、俞海等:《中国生态补偿理论与政策框架设计》[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16]吕明合:《亿元对赌水质——中国首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破题》,载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70214,最后浏览日期2014年5月19日。

[17]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法学评论,2001(3).

[18]陈忠禹.村民自治权保障论——基于科学发展观视阈[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