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名不副实

(三)排污收费名不副实

排污收费制度是“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使污染者承担自己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失,所以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都应该围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恢复来运行,但就目前排污费的实态来看,却并非如此,甚至出现了背道而驰的情形。

第一,在征收环节上,难以确定作为排污收费依据的污染物排放量真实数据。环保部门通常是按企业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这主要是由于环保部门在线监测设施数量少以及能监控的污染因子有限,对于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难以准确核查。于是环保部门通常是按照上年度确定的排污量推算本年度的排污量,这种方法主观因素太大,难以精确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所以只要企业申报的数据不离谱,环保部门一般都会将企业申报的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二,在排污费的核算方面,由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浓度)的收费标准高低与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没有任何联系,难以发挥环境改善的促进作用。环保部门在征收排污费时,更多考虑的是单个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而没有考虑整个区域对于污染物的容纳能力,这就有可能使某一区域内某些污染物含量过高而造成污染。如果能对排放量多的污染物征收更高标准的排污费,以促进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才会被发挥出来。

第三,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重复征收。法律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在很多地方,国家为了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在污水处理厂建设前三年,允许自来水公司按照企业取水的多少,向企业预先征收三年的污水处理费作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实际上,即使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而由于配套的污水处理管网建设缓慢,企业仍不得不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也就应缴纳排污费,于是出现了双重收费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在排污费的使用方面,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排污费挪作他用的情形较多,特别是在环保部门经费不足的地方,排污费成为“开门办公”所需经费最重要的来源,因此环保部门对于污染企业的态度也有所转变。为了能征收更多的排污费,一些环保部门在企业排污未超标时,故意放纵企业排污,而企业一旦超标,环保部门马上重拳出击,加倍征收排污费,以补贴环保部门“办公”之需。环保部门由监督保护环境转变成倾向于放纵污染。

从我国的排污费制度的实践来看,市场对资源和环境价值存在一种否认态度。目前,我国企业主要还是依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量,降低价格,以达到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来实现更多的利润。在这一方式之下,要生产更多的产品,就必须消耗更多的资源,排放更过的污染物,对此早就有学者提出批评,指出该方式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对企业行为的指责无疑是正确的,但企业不会因为这些指责而主动改变其行为方式,因为在现有因素影响下,通过低价格竞争占据优势地位。所以,企业为降低产品成本,而忽视资源和环境的价值。在2006年12月,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毕井泉在全国物价局长会议上表示,我国受资源和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资源环境成本没有得到体现,资源环境价格偏低,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

总体而言,从排污收费制度可以看出我国体现资源环境价值的制度还不成熟。在自然资源价值方面,主要有育林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自然保护费制度和体现资源权属的自然资源使用费制度或资源税制度,在反映环境容量利用价值方面,主要就是以上论及的排污收费制度。但在现实中,这些制度并没有真正体现出资源环境的价值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