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
地方政府作为一定区域的全部事务的管理者,管理着地方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等各种事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个目标。地方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为实现其中某一个目标而选择放弃其它目标,或者决定各个目标的顺位。其实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就明显存在此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真正理解可持续发展的含义,而仅以GDP为导向,环境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在此就会显现无疑。随着地方政府利益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地方政府往往把自身的利益凌驾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至上,当涉及本地利益与国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时候不惜牺牲后者利益,中央政府政令难以在地方政府得到有效贯彻,使得中央政府权威下降,这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8]对于环境保护,有一些领导对环保工作认识就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主要问题在于政绩观,一届上任后,是否取得成绩,主要看GDP增长,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和工业发展,“发展就是燃烧,燃烧的是资源,产生的是GDP,留下的是污染”。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地方领导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
在GDP至上的决策理念下,招商引资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被形象的比喻为“引资饥渴症”。在这种状态下,很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说明中,除了强调传统的税收、土地、人力优势外,环境保护法律执行的宽松也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之一。经济发达地区被淘汰下来的,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产业竟然成为某些地区招商引资的争抢对象。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西部各地方政府为获得预定的GDP指标,不少地方政府在环保政策的执行上都非常不力,使得很多投资商将污染企业搬到了西部,出现了一股“东污西移”的浪潮。2007年春天太湖蓝藻爆发引发水危机后,江苏省无锡市决定在两年内关闭772家化工企业和一批小电镀厂、小印染厂、小钢铁厂。消息传出后,竟从西部涌来大批招商引资团队,西部宽松的环保政策成了吸引这些企业最大的“王牌”。
招商引进之后,对于地方纳税大户,很多地方政府又会以优化投资环境的名义,给这些企业颁发“重点保护”的牌子,限制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进入企业监督检查。如2008年民权县砷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就是民权县内重点挂牌保护企业,这里所谓重点保护,就是执法对其实施“零干扰”。这种例子举不胜举,导致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200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清理的重点对象有: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但该通知的效果好像并不明显。
【注释】
[1]汪劲.环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5.
[2]金瑞林.环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85.(https://www.daowen.com)
[3][日]大塚直.环境法(第2版)[M].有斐阁,2006:12.
[4][美]R.W.芬德利,D.A.法贝尔.美国环境法简论[M].程正康等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55.
[5]陆新元,等.中国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J].环境科学研究,2006(19).
[6]陈斌,等.环保部门经费保障问题调查[J].环境保护,2006(22).
[7]刘世昕.中国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窘境[N].中国青年报,2007-9-18.
[8]沈荣华.中国地方政府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