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困境

(一)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困境

1.众多不特定污染者引起的环境污染之情形

根据2004年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发生在淮河流域的环境污染就是代表。淮河流域面积27万平方公里,有着大小支流近500条,生活着1亿5000万居民。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淮河流域的污染越发显得严峻。“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身心受害”成了淮河流域遭受污染的真实写照。淮河重要支流奎河,其水质污染已经非常严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检查组在此河提取水样进行的检测,其水质污染达到劣五类标准,已经失去了任何使用功能。地处奎河岸边安徽省宿州市杨庄乡,是奎河污染最大的受害者,由于奎河水质污染严重,村里的人们多年来已经不敢使用奎河水,纷纷打井吃地下水,但其实该村的地下水也已经被奎河污染了。2004年3月,杨庄乡卫生防疫站的人员对全乡5年内因癌症死亡人口进行排摸,结果发现,在全乡16个靠近奎河的行政村,患各种消化道疾病和肝癌、胃癌、食道癌的人数明显高于其他村,轻壮年因癌症死亡的人数也明显增高。多年从事环境卫生状况调查的安徽省环境卫生学会常务委员李万江,经过几十年对奎河水对周边人群影响的不间断调查发现,奎河水的严重污染是导致杨庄乡村民癌症发病率高的直接因素。虽然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但是这种状况依然没有改变,人们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直到2003年年底,项城市才为他们解决了吃水的问题,现在村里大部分人家喝上了自来水,可是仍有一些家境贫困的村民因为交不起130块钱的安装费而不得不继续饮用浅层地下水。经淮河水环境检测中心化验,井水中化学耗氧量值为每升168毫克,属已经被污染的水源。国家职业病学研究成果表明,氨氮可以通过硝化作用和微生物的作用转化成亚硝酸盐,该物质是一种强致癌剂,可引起多种动物包括人类的多脏器肿瘤,而水体中化学耗氧量也与包括肝癌在内的消化道疾病呈正相关。中国海洋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部程方平、董树刚等专家也曾对项城一带农村受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由于当地河水中氨氮和化学需氧量超标严重,这些污染物质通过沟渠渗入地下,污染村民作为生活水源的浅层地下水,因此导致这一地区产生肝癌和食道癌高发现象。

对此,如果从环境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考虑,应由污染水源的主体承担责任。但是,奎河水的污染是由上游各类企业以及居民生活污水长期累积排放造成的,污染水源的主体可以说由包括全部的企业和全部的居民以及受害者自己构成,对此,通过侵权责任法很难理清谁是责任责任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份额。另外,从迅速救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通过漫长而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来获取救济对其也不公平,特别是对那些健康已经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来说,迟到的正义没有任何意义。(https://www.daowen.com)

2.环境侵权案件中无法寻求完整救济之情形

在有些环境侵权案件中,污染者虽明确,但其已破产或无力支付赔偿费用,此种情形下受害者无法寻求完整救济。如2006年,甘肃省徽县水阳乡有近千人在西安进行血铅检测,其中373人为儿童。这些儿童中,90%以上血铅超标,最高者血铅含量超标数倍,被诊断为重度铅中毒,而成人中血铅超标也很普遍。当地村民认为,位于水阳乡新寺村旁的一家铅锭冶炼厂是“罪魁祸首”。在引起媒体关注后,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关闭了冶炼厂,并且村民也可以拿着外出进行血铅化验的发票、户口本等来到当地村委会,开始领取补贴,徽县财政也拿出了6万元拨给当地县上的两家医院,用于血铅超标群众的治疗。[22]此案中,冶炼厂关闭无力支付村民的环境污染所受的损害,而是由村委会和县政府进行补贴,虽然补贴金额不得而知,但是应该很难全面补偿村民的健康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失。[23]其实,在农村有很多小型企业,甚至有些是不合法的企业,在被查处之后并无多少财产可供执行,作为受害者的村民很难获得赔偿。在此类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由政府对受害者发放一定的补偿费用,但是其数额通常较少,所以作为受害者的村民如何获得赔偿仍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