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的经验
日本环境法治可以说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果。日本环境法已经实现从防止人体健康与财产损害(个人法益保护)的消极目的的“公害对策法”向维持地域良好环境(乃至于地球环境)这一积极目的的“环境管理法”的转变,[4]同时各种环境诉讼损害赔偿也都基本获得认可,“公害列岛”的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即使在国家环境法律相对完善并获得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日本仍存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即里山里地的环境问题。
所谓“里山”是相对于“深山”而言的,“里”在日语里为故乡之意。里山里地通常是某一地区居民为日常生活、自给型农业以及传统手工业利用其资源,并进行维持管理,以林地、耕地为中心的地区。[5]日本《新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曾指出,里山里地是深山地域与城市地域之间幅员辽阔的中间地域,具有生态多样性价值,且权利关系错综复杂的地区空间,其核心是由次生林构成,包含周边农地,占四成国土面积的广阔区域。换言之,里山里地就是位于城市地域与深山自然地域中间位置,由包围村落集镇的次生林,以及农地、池塘、草地等构成的地域概念,可以说是属于农村地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日本环境省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在1999年至2001年之间委托日本自然环境研究中心和日本自然保护协会对日本里地里山进行了一次调查,并指出里山里地是很多濒危物种集中地分布区,某些地区对于里山里地放任不管,导致一些生物物种消失,使得森林物种单纯化,破坏生物多样性,同时由于各种开发活动以及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的非法投弃,造成里山里地环境质量的显著下降。[6](https://www.daowen.com)
日本在农村环境国家规制方面,由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且国土面积狭小,城乡之间规制能力差别并不明显。但是对于农村里山里地的环境保护,国家规制仍显不足。日本《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2012—2020》提出,对于里山里地保护,将来需要进一步推动农药化肥正确使用管理措施、设定每种农药的使用标准、制定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推进有机农业技术体系确立与普及的指导体制和管理等等,均显出农村环境国家规制的不完善。另外,在农村地区,日本除了适用一般环境法律规制外,很多地方还制定了里山里地的地方保护条例,如《千叶县促进里山保护、管理与利用相关条例》《高知市里山保护条例》等等,对里山里地进行专门保护。在这些法律资源中,日本除继续构建一般的命令控制型国家规制制度外,还采取了一些促进或确认自发秩序生成的措施,以促进民众能动地保护里山里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