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二)农村 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1.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现状

在生活污水排放方面,建设部开展的农村人居环境调查显示: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由此造成农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严重威胁地下水,甚至有的浅层地下水已经遭到污染,不能取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存在以下特征:一是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由于农村集镇是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起来的,通常农村房屋都是农民个人建设,这种分散建设的方式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根本没有考虑到污水排放系统,因此造成生活污水无序乱排,有的就往街道一倒了之。二是排污口分散,大多数集镇都没有规范的排污口,只是随着地形自然流淌,造成村镇中的排污随意排放到周边池塘、小河以及农田之中。三是污水排放渠道通常是开发式,蒸发和渗漏严重,这导致污水四处横流,甚至影响到地下水。四是增长快,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污水的产生量也随之增长。生活用水的污染程度的逐渐加深,用于清洁的有机溶剂种类繁多,日用化学物品几乎每天都在使用,氮磷等污染加重。所以,由于受历史的局限和经济体制条件的制约,基层污水处理设施在农村相对缺乏,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没有并入城市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得不到集中的治理,而污染物含量越来越高、成分越来越复杂的农村生活污水使得传统、简陋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承担污染物的去除作用。

2.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法律与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一样,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问题的法律,主要分散在各单项环境法律之中。如《水污染防治法》中,虽然专设一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但是没有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在对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规定,只有针对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45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这些仅针对城镇地区,而没有要求农村的地方政府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作为水污染领域最主要的环境法律,没有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问题,这可能是认为农村生活污水都是一些淘米洗菜用水、泔水等厨房废水以及洗衣、洗浴和厕所污水、家养蓄禽粪便废水等等,对环境危害不大。同时,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不好以集中处理方式处理,处理成本比较高。但是,现代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已经大量增加,农村生活人口众多,对江河湖泊甚至土壤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及时解决,将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对此,有些地方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制定农村生活污水防治计划,如《晋城市2014年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计划》要求充分考虑区域气候、地形、村庄人口及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差异,因地制宜选取符合当地特点的污水防治模式。对于靠近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附近,且城市、乡镇已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加快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将附近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市、乡镇已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于不具备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美丽宜居示范村要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投资运行成本小、操作简便、治理效果明显的污水防治技术。

总体而言,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防治,也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的方式,规定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加强污染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相关生态处理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