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环境健康损害社会化补偿制度

(三)构建我国环境健康损害社会化补偿制度

面对农村那些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建立相关的社会化补偿制度才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而且,我国也有条件建立相关的补偿制度。这是因为:第一,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连续多年都保持健康高速,社会财富大大增加,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投入也是年年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投入将达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投入总额约达14000亿元。第二,从微观的角度来说,将来补偿金的来源也是多样化的,环境税等税收很可能要开征。因为作为环境税的税收是强制征收,具有稳定性,所以为该项制度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还可开通其他的来源,包括社会捐赠、环境彩票等,其来源虽然不具有稳定性,但为该补偿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环境污染社会化补偿也并不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全部补偿,其核心是针对受害者所受到的健康损害进行迅速、公正救济。对此,应该注意到其和民事赔偿的区别,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全面赔偿,对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失等,赔偿的前提是符合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而社会化补偿制度虽然承认污染主体的民事责任,但其对赔偿的法律要件的认定没有提出要求,所以受害人和等待赔偿相比较,会比较迅速地得到补偿,而且其对补偿的范围也不应该要求严格,主要就是围绕着健康损害进行补偿,只要在污染地区生活一定时间并且患有认定的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都可以获得补偿。即使对于认定有疑虑,也应一律按“疑问从有”的原则认定。还有,社会化补偿有一定的从社会保障的目的出发,对社会的弱势人群提供一定的保障,以实现社会公正。受到污染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人群,对于各种原因复杂的污染根本就找不到致害者,或者无法主张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达到“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之目的,所以也就对环境污染健康受害者实行救济。(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具体的补偿范围而言,既要考虑到人的健康的重要性,实现迅速地对人的健康的救济这一目的,有可能要顾及到我国目前的现实经济水平,所以环境污染社会化补偿范围肯定要比赔偿要小,甚至比赔偿中的人身损失的范围还要小一些。但重点是要对环境损害所造成的健康进行恢复,首先应该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补助金等费用

总体而言,环境污染社会化补偿是对环境污染引起的健康受害进行救济,在受害者和原因者之间寻求一种制度性的解决,以污染原因者作为一个集团来承担责任,专门的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实行救济,将环境污染赔偿的个案处理中的各种不同的因素抽离,留下相同的因素,形成一种整齐划一的、定型化的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