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

(二)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于预防新的污染和破坏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但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流于形式。

第一,环评项目“未批先建”现象严重。据环保部门人员粗略统计,某些地方约有50%的项目未做环评,30%的项目是补办环评,按法律规定经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仅占该省建设项目的20%,环评制度执行情况之差可窥见一斑。即使对于国家大型建设项目,也同样存在此问题。如2005年“环评风暴”中,原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的30个大型建设项目,都是未经过环评审批就开工的项目。究其原因,一是环评违法处罚轻;二是法律规定未办环评者还可以补办环评,且事实上补办必过;三是其他政府部门违法审批,即在环评文件未被审批之前就批准项目开工建设,助长了环评违法行为。另外,还存在环保部门违法不作为的情形,由于环保部门害怕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让企业“试生产”一段时间,如果没有发生污染事故才批准环评文件,环评由事前预防性质转变成为事后验收性质了。(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环保部门跟踪检查措施缺位。环评文件被审批通过之后,并非就可以束之高阁,环评的实际效用归根结底是要落实环评文件所要求的措施。但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跟踪检查措施缺位,从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再到跟踪评估都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以至于有些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不验收就直接投入生产,造成污染。另一方面,缺少跟踪检查也难以对环评文件的质量做出考核,不利于提高环评服务机构的能力,也不利于环保部门提高自身的审批水平。

第三,环评文件质量不高。2007年6月7日,原环保总局责令停止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厦门市二甲苯(PX)项目的建设,同时受理上海磁悬浮列车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纠纷,主要原因都是在于项目选址问题,但是上述项目的环评文件却都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14]因此,环评文件的质量不得不被人质疑,其中不仅存在提供环评服务机构和环评审批部门的能力问题,更重要的在于它们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虽然1998年机构改革要求提供环评服务机构与环保部门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脱钩,以保证其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性质。但脱钩的表现仅是要求其财政上独立,而在其他方面却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在组织管理上提供环评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依然由环保部门任命,这就使得项目单位会尽可能委托与环保部门有关系的机构做环评,使环评文件易于通过。在这种利益关系之下,环评文件的质量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