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管理体制问题

一、农村环境 管理体制问题

环境问题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在条块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之下,使环境执法涉及政府中的各个政府部门。最初,环境执法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而是由各个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实施环境管理。从发展来看,各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大都随着环境管理的发展经历了从薄弱到强化、从分散到集中、从单纯治理到综合管理的发展过程。[2]如日本的环境执法,也称为公害行政,是从日本厚生省(主要是管理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中央政府部门)开始的。1953年日本厚生省就着手开始调查全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动等公害事件、人数和规模,到20世纪60年代在厚生省内组建了环境卫生局,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时也是以厚生省为中心的。由此可见,日本环境行政一开始是和保护人体健康一起实行的。为了推动综合性环境行政,直到1971年日本才设立总理府直属的环境厅。[3]美国也是一样,在1970年成立环境保护局,则是通过尼克松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由原来分散在联邦各部有关单位合并而成的。[4]

我国的环境执法发展的历程也是遵循着从薄弱到强化、从分散到集中、从单纯治理到综合管理的发展过程这一规律的,从我国环境执法主体的相应变革就可窥见一斑。在我国环境问题尚不突出的年代,环境执法工作是由农业部、卫生部、林业部以及有关各工业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到1974年国务院成立由20多个部委组成的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工作。随着197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在1982年在国家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而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环境保护局作为全国环境主管机构。从这种机构设置的体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思想是将环境保护作为城乡建设的一部分来对待的。198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成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198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的直属局,可以说环境行政向专门性行政跨出了坚实的一步。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级为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再次升级为环境保护部,并增加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有利于其参与宏观综合决策。

从环境保护部门的形成历史来看,环境管理的发展就是从各部门分别到统一监督管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完全解决部门职权交叉重叠的问题。农村环境监管其实就有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以及经济综合部门在各自领域内实施,遇有问题各部门或争相行使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无法形成所谓的监管合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从逻辑上虽说是调动各个部门的力量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但在环境执法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很难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法律虽然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一样,不可能对其他政府部门的行为作出“指导”或“监督”,而只能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活动。最明确的例子就是对污染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厂的检查是由省建设厅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通道也是由建设厅负责承建的,作为监督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如何对同等级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上感到困惑。很多地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并没有同步,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没有相应的管网,没有发挥应有的治污作用,这些建设滞后的问题会直接影响许多企业的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