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遥遥无期
限期治理制度作为“末端控制”的方法,立法意图在于通过限定期限的方法逐步解决企业或者行业长时期的污染问题。限期治理作为中国环境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在促进企业实现达标排污,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制度在实施三十年后,还能继续发挥作用却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对于新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来说,经过了环评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之后,应该不存在限期治理的问题。而对于老的污染项目来说,限期治理制度实施之后,该治理的应该治理完毕,治理完不成的就应该予以关闭。所以,限期治理在理论上应该可以淡出历史舞台或者不会大规模使用,而现实情况是该制度还一次一次发挥着热度,且在执行过程中还出现各种问题。
第一,享有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行政主体不统一,发动限期治理决定困难。环境保护法律对限期治理决定权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决定,有的规定由环保部门决定,有的甚至是授权性的规定,使得限期治理决定权难以确定。而对于将限期治理决定权配备给地方政府的规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对短期经济利益追逐的情况下,显得形同虚设。(https://www.daowen.com)
第二,“限期”变“无期”,成为污染企业违法的借口。限期治理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演化成为地方政府替当地污染严重的利税大户逃避环保责任的“挡箭牌”和“保护伞”,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下,许多污染企业将限期治理制度当成其“救命稻草”,在合法的限期治理掩盖下违法排污。甚至有企业将限期治理通知当成“免死金牌”,在一个期限过后即使没有治理好也不会被关闭,而是再来一次限期治理,把“限期”变成了“无期”,限期治理通知书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就形成一个怪圈:严重污染环境——限期治理——再次严重污染环境——再次限期治理——又一次严重污染环境。如此这般,限期治理也就遥遥无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