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农村习惯以及村规民约的环境保护法律效力

(三)确认农村习惯以及村规民约的环境保护法律效力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于习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的习惯上,而对于社会中的一般习惯研究甚少,这也许正是我国制定法对于习惯排斥的表现。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的逐步完善,当代中国制定法在有关习惯问题上已经显露出一些缺陷,在法律理论上则存在盲点。[21]虽然不可否认,有些习惯可能是一些陋习,但是习惯既然一直保存下来,在其背后总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特别是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习惯而言,面对农村环境如此恶化的局面,只要其未与重大法律原则相抵触,应该还是承认其效力。习惯往往是大家约定俗成的,在大家生活中自然而然地会主动遵守,弥补成文法的种种不足与疏忽,减少不断细化法律所需立法成本。另外,通过村民之间创设出的规范,即村规民约,也可以同样起到环境保护的功能。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时,很多是以政府的倡导、推动甚至一刀切的强制为前提和保障机制,从而使政府赖以方便地进入并控制乡民社会。[22]此种村规民约并不是村民自觉地从事的自治活动,其内容往往与现行法律或政策相重复,并没有多少意义。只有正真为村民自主合意达成的村规民约,才有可能在村民日常活动中发挥出保护环境的功能。

【注释】

[1][日]宫田三郎:《环境行政法》,信山社出版株式会社2001年版,第17页。

[2]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1.

[3]事实上一些有关绿色消费意识的调查也表明,目前中国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还往往局限于自己生活的空间,其环境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还停留在初级水平。有学者认为,欧美人的环境意识定为“自然保护型”,日本人的环境意识称为“反公害型”,中国人的环境意识归为“自我保护型”。参见闫继红:《我国实施绿色消费的难点与对策》[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年第17期。

[4]李丽霞.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限制性因素分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7(S2).

[5]向佐群,唐敏.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

[6]沈荣华.中国地方政府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00.

[7]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J].法学,2001(11).

[8][日]大塚直:《環境法》(第2版),有斐閣2006年版,第585页。

[9]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8.

[10]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18.(https://www.daowen.com)

[11]汪劲.环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90.

[12]夏光,冯东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调研报告[J].环境保护,2005(2).

[13]现在农村环境问题很多是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的,滥伐、滥牧、粗放式农业生产等成为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参见陆新元:《对当前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J],载《环境科学研究》,2006年2期。

[14]李挚萍,陈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村环境权保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

[15]邓正来.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J].北大法律评论,1999(2).

[16]韩艳宾.我国绿色消费现状的实证研究[J].理论界,2006(9).

[17]陈书亮.绿色制造的现状调查——基于消费者对绿色家电认识的调查报告[J].知识经济,2007(8).

[18]靳明,赵昶.绿色农产品消费意愿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论丛,2007(6).

[19]李妙然,王晓民.中国自下而上型环保NGO发展的特点及瓶颈探析[J].生产力研究,2006(12).

[20]余琴.NGO:环境保护部门的“同盟军”[J].中国改革.2006(12).

[21]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法学评论,2001(3).

[22]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