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执法能力的提升

二、农村环境执法能力的提升

增强农村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环保部门是为应对环境问题恶化而产生的一个新兴部门,其人员不足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人员的增加也会存在一个过程,面对环境违法增长态势而言,增加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势在必行。同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也显得尤为重要,环境行政执法的科学技术性和法律应用性都比较强,能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有赖于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所以从总体上说,如果能在增加人员数量的同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问题,应该是最理想的。

还有,如果能赋予环境行政部门以强制执行权或者建立环境保护警察制度,这样可以确保现有环境保护行政的效果能及时实现。这些制度都是针对现在的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而需通过法院起诉来追讨罚款,使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权威不足而提出的。但从总体上说,环境保护部门的强制执行权还是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而不是完全没有相应的机制。至于环境保护警察,随着2008年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正式挂牌,全国第一支专门的环保警察队伍诞生。其主要职责就是打击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犯罪和协助属地环保局进行行政执法。环保警察的出现必定使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工作更有成效,更具有威慑力,但此环保警察并不是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警察队伍,其性质还是属于公安部门序列,工作重点是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的,并没有改变整个环境行政的架构,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环境行政深层次问题还有待考察。

在环境行政过程中,环境行政权力的自身缺陷或者来自其他部门的权力制约以及地方政府的制约是环境行政产生问题的根本所在。环境问题并非单一环境利用行为而产生,与之相应的环境对策也非仅在事后对环境侵权采取救济对策那么简单,它需要行政机关以全新的风险预防理念为指导,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合理开发利用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为目的,在对各类不同环境利用行为的决策中正确地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环境行政机关在各国也被誉为是政府设立的“专门与开发决策唱对台戏”的行政机关。[10]所以仅以环境保护部门的角度来实施环境行政,其结果必定是造成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种种障碍。(https://www.daowen.com)

欲破解此环境执法的难题,根本还是在于理清环境执法的特点和性质。环境执法的特点与环境问题的特点是紧密相连的,主要就是综合性、广泛性和科学技术性。因此环境执法虽然也与传统行政相同,要求管制行政相当人的行为,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其更重要的是从宏观的角度确定环境行政的目标,使用包括管制在内的各种综合性的手段以达到该目标。此目标的制定以及对目标实现承担责任的已不可能是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的环境行政部门,而应该是管理一定地域全部事务的人民政府。由此环境执法主体虽主要还是由环境行政部门构成,但其核心应是具有综合决策权力、管理地方全部事务的人民政府。对此曾有人归纳:环保是老大难,但是“老大”(即各省市县的党政一把手)一抓就不难了。

所以,追根朔源环境执法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管理整个区域的政府的决策上。政府在决策时,如果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考虑到本地区的环境容量和生态系统,则其后的环境行政应该会顺利的多,不会像现在这样举步维艰。如发生的江苏盐城水源污染事件中,将化工厂设立在水源地附近,在决策上就已经是个错误。在此后即使加强监管,这个水源地也是存在严重的隐患的。

对此,我国法律其实也已有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和落实上还未有突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都确定了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责任,但目前就政府在环境保护上承担何种具体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在法律上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政府实际承担的环境保护的责任是很小的。为了使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使得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参与决策的机构、决策的过程到决策的责任都应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