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机制的完善
2026年02月13日
三、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机制的完善
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修改环境法律,强化环境执法,升格环境行政机构,在环境诉讼中确认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要求,强制污染者承担健康损害补偿的费用等等,国家构建的环境法治秩序逐步取得进步。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仅靠国家规制仍会产生一些问题,对此,环境保护自发秩序运行机制便显出其适应性。(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环境法治发展,各种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强化环境执法能力、提高环境司法水平等等都是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这些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资源,我国农村地区可能更为艰难。但如果我国农村地区能较多促进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则有可能更好、更快地实现环境保护效果。首先,我国相当数量的农村环境问题是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的,[13]与日本里山里地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且农村环境问题与自发秩序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其次,一定地域内的农村社会较为稳固,有利于地域内合意达成或者自发形成稳定规则秩序。最后,环境保护自发秩序主要是依靠社会合意或已经存在的规则,在占用社会时间与资源方面会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