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面对三十年来形成的环境法律制度问题,如果仅以“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来解决,最终是徒劳的,且只会增加行政成本。环境问题的特点在于综合性、广泛性和科学技术性。因此环境行政表现出与传统行政的不同性质,有日本学者指出,与古典的作为秩序法的行政法相比,环境行政法是授权给执行者制定计划,设定未来的目标,为了达成目标,而要求综合性使用各种行政手段。[1]叶俊荣教授也指出,在法律的执行上,执法人员也逐渐走向细腻的环境管理,而非单纯机械式的执法,充分运用各种执行工具与资源,作最佳的选择执行。[2]由此看来,环境行政执法的特点已经超出了传统行政执法的要求,不再是仅仅依照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僵硬地执行法律(况且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亦不尽完善),而是要求执法者发挥出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尽力采取多种综合性手段,对环境问题实行高度多元化的应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