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计划从未完成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中,中国首次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将环境保护计划作为独立的一章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从此,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所要实现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是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遗憾的是,中国“六五时期”(1981—1985年)至“十五时期”(2001—2005年)计划的执行情况表明,改革开放后25年间中国有关环境保护计划的指标从来就没有完成过。[11]指标未完成的原因并不是在于指标定的过高,而是在于环境保护计划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环境保护计划的相关约束性规定的缺失。每一阶段环境保护计划的提出,都是对上个五年计划的回顾和对未来五年的构想,却没有对环境保护计划的约束性规定。换言之,即使没有完成计划,实施主体也不会有任何不利后果,环境保护计划也就具有柔性宣言的性质。另一方面,环境保护计划也缺少激励性措施,实施主体也难以有动力去努力完成环境保护计划。既没有“胡萝卜”也没有“大棒”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计划的完成也就不为人所关心了。
第二,计划实施的配套资金无法保障。环境保护计划没有将相应预算纳入计划,使得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成为无源之水。原环保总局在通报“十五时期”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时,多次提到由于资金未给予足够支持,使得计划完成情况不理想。[12]从实际投资来看,也确实存在此问题。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方面,2004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为1.4%,达到了近年的一个小高峰。但据学者统计,排除与直接治理无关的绿化项目等虚化的环保投资后,该比重仅为0.73%,比例大幅下降。[13]所以,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投资不仅应大幅增加,还应保障投资用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