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执法人数不足

(一)农村环境执法人数不足

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具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有多个政府部门,环保部门作为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执法的主力,在环境保护执法机构中具有代表性。但现实情况是,环保部门相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言,缺乏相应的能力,特别是农村环保部门。

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的统计数字,自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成立至2007年,各级环保系统人数从112626人增加至176988人,增长了57.1%;环境监察(监理)机构也从2145个增加到2954个,增长了37.7%。从数据来看,环保部门的机构数量与人员数量呈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但在这种状况之下,环保部门还是难以应付环境执法任务。(https://www.daowen.com)

环保部门通常是由环境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构成,它们的人员数量受到编制严格限制,虽可能存在超编的现象,但由于经费的限制,不可能多出太多,所以人员不够成为一种常态,此种情况在农村更为普遍。在环保部门之中,从事环境监督执法的主要是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通常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所以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数量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四川环境监察总队仅有30余人,而实际工作量应该需要100人完成。在一般的区县级环保部门的核定行政编制通常为8至20人,事业编制为30至50人,面对数十倍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数量的企业,环境执法显得力不从心。西部地区情况更加严重,2007年陕西省蓝田县环保局正式编制则只有5人,其余人员则为不具有执法权的工人身份,这样的条件下怎样进行环境执法?以上这些还是环保部门的绝对人数,如果排除行政事务性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数量相对来说就更加少了。同时,还有一些因素使得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法全部投入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之中,如在很多地方环保部门除承担正常的环保工作任务外,还要分出一部分人员承担诸如招商引资等工作,使得环境监督执法的力量再一次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