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的问题

三、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的问题

根据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农村环境法治的形成除国家构建外,还存在“自发秩序”生成路径。环境保护自发秩序一旦生成,在应对分散、细小、多样且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方面应该是可行的。况且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对于国家法律是陌生的,国家政治和司法、执法机制对农村权利的长期漠视,使得法律很难融入到村民的生活中去,法律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有限。[13]因此,与其国家的统一立法,不如以农村各地的自身习惯、信仰、偏好为基础组成自愿共同体,然后通过互动在自由沟通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型塑他们自己的规则。在国家制定法界限内,个人与集体的行动或者是自由选择的,或者是依据参与者之间的协议而采取的,或者是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考虑而做出的,或者是根据所构成的集体规则采取的。[14]如此,所形成的自发秩序规则对农村环境资源利用行为可能更有影响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