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性协议
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环境保护协议的方式在日本环境法中比较常见。日本《森林法》中的林业公益性功能维持增进协议便属此种。该协议是指由森林管理局长为增进国有林的公益性功能,而对与国有林形成一体的民有林的林木所有者或者土地所有者一起签订“公益性功能维持增进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区域面积、采取的措施、以及费用负担、有效期(不超过十年)、违约责任等。当然,此协议必须获得民有林林木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在地方里山里地保护条例中也通常规定有此类自愿性协议。如《高知市里山保护条例》就规定了里山保全协议制度,即政府与土地权利者之间设定的关于里山保护的协议。规定各种保护事项、相关的区域、行为限制等内容以及有效时间、违反保护协议的责任等等。协议区域内土地权利者在遵守保护协议的同时,还应该致力于里山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当协议区域内出现树木灭失,或地形发生显著变化的时候,应立即向市长报告。市长在里山保护区域内,对于能够作为市民积极接触自然环境的场所,可以向土地所有者取得相应权利,设置“市民的里山”,向市民开放。市长对协议区域内土地权利者应采取相关的指导与帮助措施。(https://www.daowen.com)
除政府与土地权利者之间协议外,有些地方还规定支持环境团体与土地权利者之间签订里山保护协议。日本《千叶县促进里山保护、管理与利用相关条例》就规定环境团体在积极参与里山保护、恢复、利用相关活动之时,应与该活动所在地的土地权利者,签订里山保护、恢复、利用的协议,并通知县知事予以认定。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区域、里山活动团体举行的保护、恢复、利用相关的活动事项、有效期、违约责任等。里山保护协议必须获得里山保护协议相关的环境团体和土地权利者的一致同意。
此类自愿性协议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个地方达成协议的个案数量并不一致,而且政府实际补助的程度也不高。[9]但是,协议一旦达成,在协议范围内包括环保团体的相关各方都积极参与到协议规定地域的环境保护活动之中,积极、自愿地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并且对整个社会都起到一种良好的环境教育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