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与立案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 社会举报的;

(四)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四) 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