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持 治 疗
第二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维持治疗。18周岁以下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无效且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有治疗禁忌症的,暂不宜接受维持治疗。禁忌症治愈后,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向维持治疗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吸毒经历书面材料;
维持治疗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治疗,并将审核结果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治疗的人员应当承诺治疗期间严格遵守维持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维持治疗机构开展的传染病定期检查以及毒品检测,并签订自愿治疗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为治疗人员建立病历档案,并按规定将治疗人员信息及时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向维持治疗机构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第二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除为治疗人员提供维持治疗外,还需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禁毒和防治艾滋病法律法规宣传;
(二)开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https://www.daowen.com)
(三)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康复及行为矫治等工作;
(四)开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和毒品检测;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治疗人员进行随访、治疗和转介;
(六)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治疗人员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当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及戒毒康复场所建立衔接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正在执行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的人员开展维持治疗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有意愿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应当帮助他们与维持治疗机构做好信息沟通。
第二十九条 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治疗人员脱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治疗人员脱失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因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不能在原维持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治疗人员应当及时向原维持治疗机构报告,由原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治疗人员的转介工作,以继续在异地接受维持治疗服务。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应当会同社区戒毒、社会康复工作机构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治疗人员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出现违反治疗规定、复吸毒品、严重影响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而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等情形的,维持治疗机构应当终止其治疗,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被终止治疗者申请再次参加维持治疗的,维持治疗机构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重新开展医学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接受申请人重新进入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及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