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督 管 理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一)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

(二)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

(四)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https://www.daowen.com)

(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

(六)OPO在服务范围外获取捐献器官的;

(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的;

(八)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