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5331日 卫政法发〔2005〕123)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