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品 管 理

第四章 药 品 管 理

第十八条 维持治疗使用的药品为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配制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原料药实行计划供应,由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用计划,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经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配制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并配送至维持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从本省(区、市)确定的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购进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跨省购进的,需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维持治疗机构调配和拆零药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当定期消毒或者更换,防止污染药品。

第二十一条 维持治疗药品的运输、使用及储存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