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织 机 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 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

(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基本要求外,原则上要具备中级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