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目 录

第二章 管 理 目 录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等进行评估,适时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包括:

(一)纳入管理目录;

(二)甲类管理目录的设备调整为乙类管理目录的设备;(https://www.daowen.com)

(三)乙类管理目录的设备调整为甲类管理目录的设备;

(四)不再纳入管理目录。

第十二条 全国性医疗领域相关行业组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调整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建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向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论证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中认为需要调整管理目录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整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调整建议组织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意见,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