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督 检 查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检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