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1219日 卫医发〔2005〕506)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三、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并使用“120”作为特服号码。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职能的延伸,应当与急救中心(站)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单独作为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