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2026年02月27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应当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或者同类产品境内生产许可或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食药监械生产许×××××××号。其中:
第一位×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到五位×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第六到九位×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食药监械生产备××××××××号。其中:
第一位 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七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0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