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
(一)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区域和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收入结构、医疗服务效率等为核心,以本意见明确的主要监测指标为基础,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各地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的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各地医疗费用监测体系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本地区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二)加强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费用指标监测情况,按地区、按医疗机构进行排序,每年定期按规定公示排序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各省(区、市)排序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公立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公立中医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公开范围。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
(三)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
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
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