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纪 律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https://www.daowen.com)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