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控制

第十一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 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条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