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 督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信息档案,包括器械唯一性标识、使用记录和保障记录等,进行定期检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使用有关医疗器械等措施予以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医疗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