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 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港澳独资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港澳独资医院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港澳独资医院应当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澳独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港澳独资医院聘请外籍医师护士,应当按照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聘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技术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港澳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港澳独资医院发布本院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港澳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港澳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