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商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商务部负责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