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构 人 员
第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医疗机构拟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执业登记机关,由其将书面材料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
被批准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分别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维持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三)具有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
(四)符合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https://www.daowen.com)
(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维持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延伸服药点,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延伸服药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维持治疗机构依法对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