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修改内容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修改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有31条,涉及“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以及其他修改完善六大部分。[12]该草案二审稿增至42条,比一审稿多了11条,其中包括向下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化,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犯罪化等。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的几个条文,引起公众和学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有48条,与二次审议稿相比,主要是调整了刑法分则第三章中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的修改,涉及总则和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以下按照《刑法》的章节体例进行介绍。

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

在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典的修改而引发的关注和争论中,其第1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向下调整,无疑是最受瞩目、最为热烈的。我国刑法典在起草时期,就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14岁,例如《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第11条提出:“犯罪人未满十四岁,不处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者,得从轻处罚;但均应施以教育,并得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严厉警告。”此次刑法修改,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向下调整为12周岁,即在《刑法》第17条中增设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正案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处遇问题也进行相应的规定,即“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调整与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三条涉及对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改,具体而言,该修正案增设了两个新罪,并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罪状进行了较大调整。

1.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了第133条之二,共分三款。第1款规定了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即“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实施殴打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是对出现竞合适用情形时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即“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罪状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条)

《刑法》第134条第2款原来是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规定。此次刑法修改中,在该罪原来罪状中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包括两种:(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2)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该罪罪名也相应被调整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增设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秩序,此次刑法修改在《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4条之一,即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了法定三种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三种情形包括:“(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八节,此次刑法修改内容涉及其中六节,只有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条文没有被涉及。

(一)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集中在药品犯罪方面,在《刑法》第141条、第142条中增加给他人提供假药、劣药的规定,并增设第142条之一,将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1.删去假药的定义;规定提供假药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5条)

该修正案删去了《刑法》第141条第2款关于假药的定义;同时,在该条第2款中规定了提供假药的行为,即“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调整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罚金刑规定方式;将提供劣药的行为规定犯罪;删去劣药定义(《刑法修正案(十一)》第6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142条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罚金刑方式进行了调整,即改变原来的比例罚金制而调整为抽象罚金制。(2)删去了劣药的定义。(3)将提供劣药的行为规定犯罪,即“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7条)

该修正案第7条在《刑法》第142条之一规定了一个新罪,借以解决除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以外的妨害药品管理秩序危害行为的刑事制裁问题。该条第1款是有关该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该条第2款是有关出现竞合适用情形下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即“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的修改涉及三个法条,包括对《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

1.对《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8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160条的修改包括五个方面:(1)将发行证券的范围延伸至“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此修改也意味着,需要对《刑法》第160条规定的罪名进行调整,出于罪名简明的考虑,该罪罪名最终被界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2)对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罚金刑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比例罚金制调整为抽象罚金制。(3)对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罚金刑进行了调整,增设了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即“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在第160条第2款规定中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的规定,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5)对单位实施欺诈发行证券的刑事责任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抽象罚金制调整为比例罚金制,二是对单位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表述进行了调整。

2.对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9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161条的修改包括三个方面:(1)对第16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进行调整,提升了该罪的法定刑配置,由原来一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两个法定刑幅度,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原来的定额罚金制修改为抽象罚金制。(2)该条第2款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即“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的,该条第3款规定了单位的刑事责任,即“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对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0条)

该修正案对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主要是调整了该罪的法定刑,调整后法定刑包括三个幅度:第一个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个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修改,主要涉及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第191条洗钱罪。

1.对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

对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删去“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使得该罪“定罪”的情节“门槛”只限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对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

对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第176条第1款规定法定刑的修改。一是对罚金刑的修改,就是将定额罚金制修改为抽象罚金制;二是增加了第三个法定刑幅度,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增设该罪的从宽处罚条款,即“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条)

对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条文表述上的调整,就是将每项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表述,放在了条文总的罪状表述中。(2)增加了三项具体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4.对第191条洗钱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

对第191条洗钱罪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为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中,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如删去“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中的“协助”,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的”。(2)将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法定刑保持一致。

(四)对金融诈骗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5条、第16条)

该修正案对金融诈骗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对《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和第200条中涉及第192条部分的修改。对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修改集中在其法定刑的调整上,包括两个方面:(1)将原来三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两个法定刑幅度: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法定刑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将定额罚金制修改为抽象罚金制。同时,在第192条中增设第2款,具体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相应地,在《刑法》第200条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中删去了第192条的序号。

(五)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修改

此次刑法修改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调整幅度比较大,除了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外,其他各罪都进行了修改,并增设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1.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修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扩大了被假冒注册商标的范围,将服务商标纳入其中。(2)对法定刑进行调整。一是在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中删去了拘役,二是第二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

2.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修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对法定刑进行调整。一是删去了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中的拘役,二是第二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

3.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修改,集中在对法定刑的调整上,一是删去了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中的拘役和管制,二是第二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

4.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https://www.daowen.com)

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幅度较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扩大了该罪的调整范围,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纳入其中。(2)对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将原来的四种情形扩充为六种情形,即:“(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3)对法定刑的调整,即一是删去了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中的拘役和管制,二是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升高为10年有期徒刑。

5.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1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修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该罪定罪的情节“门槛”的调整,调整后的定罪情节“门槛”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对法定刑进行调整,一是删去拘役,二是将最高法定刑提升为5年有期徒刑。

6.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门槛”进行调整,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2)对具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整,将第1项中的“利诱”修改为“贿赂、欺诈”并明文增设“电子侵入”这一行为类型,将第3项中的“约定”改为“保密义务”。(3)对第2款进行了修改,删去争议很久的“应知”的表述,修改后该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4)删去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7.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3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第219条之一,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对《刑法》第220条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4条)

《刑法》第220条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规定。该修正案对第220条的修改,旨在将新增的第219条之一列入其中。

(六)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调整,集中于对第229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扩大了该罪的主体范围,修改后该罪的主体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2)增设了加重构成要件的情节,包括三种情形:“(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3)将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受贿的,作为牵连犯加以规定,即“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分则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上。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此次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修改以及增设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就与该法的修改密切相关。

1.对第236条强奸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6条)

对第236条强奸罪的修改,主要是对加重情节的修改:(1)将第3款第3项修改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2)增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2.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第236条之一,共分两款:(1)第1款规定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及法定刑,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2款是解决出现竞合情形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明确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加重量刑的具体情节,包括四种情形:“(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对侵犯财产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财产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对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和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修改。

1.对职务侵占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修改,集中在法定刑方面,将原来两个法定刑幅度提升为三个法定刑幅度:(1)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第二个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第三个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0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1)将两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三个法定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年以上有期徒刑。(2)增设从宽处罚条款,即“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此次刑法修改对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调整幅度较大,仅次于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修改

该修正案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修改幅度较大,增设了5个新罪,同时对赌博犯罪进行了修改。

1.增设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

《刑法》第277条原来规定了袭警行为,但并未单独成罪。此次对《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修改,将袭警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冒名顶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

该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80条之二,共有三款:(1)第1款规定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资格、待遇犯罪的罪刑规范,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第2款规定了量刑从重条款,即“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第3款规定了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增设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

该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91条之二,共有两款:(1)第1款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刑规范,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2款规定了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93条之一,即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5.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99条之一,即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该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赌博犯罪进行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

《刑法》第303条是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包括赌博罪(第1款)和开设赌场罪(第2款)。该修正案对第303条的修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对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即第一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明确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类似规定最早出现在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二)对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公共卫生罪增设了两个新罪,并对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

1.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集中在对其第1款的调整,具体表现在两方面:(1)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纳入该罪的调整范围;(2)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较大调整,修改后的具体情形包括:“(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8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34条之一,规定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或非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36条之一,规定了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的犯罪,即“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主要对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并增设了三个新罪。

1.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0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修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将原来两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三个法定刑幅度,即增加了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法定刑幅度。(2)针对第三个法定刑幅度,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即“(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3)增加第2款规定了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第341条中增设了第3款,规定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2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42条之一,共分为两款:(1)第1款规定了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或修建建筑物的犯罪,即“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2款规定了出现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3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44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4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增设了第355条之一,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该条共有两款:(1)第1款是对该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即“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第2款是从重处罚的规定,即“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对渎职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仅对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了修改,并囊括了药品监管渎职的情形,由此,该罪罪名相应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此外,关于该罪,在本轮修订中:(1)对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了修改,将定罪情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加重量刑情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明确了具体的行为类型,即“(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八、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具体表现为对《刑法》第431条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法定刑的调整和第450条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调整。

1.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法定刑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6条)

对《刑法》第431条的修改,集中体现在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修改,将原来一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两个法定刑幅度,即:(1)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个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修改后,本罪的法定最低刑有较大幅度的向下调整。

2.对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7条)

对《刑法》第450条的修改,就是将“文职人员”纳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