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修改
2026年02月19日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修改
【修正前条文】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修正后条文】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一、立法主旨
《刑法》第450条是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规定。此次修改将具有军籍的文职人员纳入其中。
二、修改理由
“草案说明”对修改理由进行了介绍,即“适应军队改革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作出完善,明确军队文职人员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
三、条文释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450条中增加了“文职人员”。对此,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规定加以理解。该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该条例第59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需要强调的是,广义而言,文职干部也属于文职人员,因而对本条中“文职人员”,应从狭义角度理解,即指除了文职干部以外的文职人员。
[1] 李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