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增设

第十四节 妨害兴奋剂 管理罪的增设

【新增条文】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立法主旨

本条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本条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之下,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行为性质,类同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过,本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可以认为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要轻一些。

二、修改理由

在过去几十年里,国际社会一直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工作。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仅违背了体育竞技精神,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的身体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我国政府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也加大了反兴奋剂的工作,查处了一批在各种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事件。实践中,一些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在教练等人的引诱、教唆、欺骗乃至强迫下进行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运动员的真实意志,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体育竞技的基本规则,严重冲击了公众对体育精神的理解与认识。应当说,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有利于净化体育竞赛的秩序,维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维护公众对体育运动的正确观念。

关于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以及失于监管兴奋剂管理职权的行为,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2)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4)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5)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不过,由于法律存在空白,该解释无法就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行为作出规范。《刑法修正案(十一)》填补了这一空白。

三、条文释义

对《刑法》第355条之一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把握三方面的问题:

(一)对“兴奋剂”的界定

兴奋剂是禁用药物的统称,凡是能提高运动成绩并对人体有害的药物,都可以被称为兴奋剂。目前人们还没有发现既能提高成绩,又不损害身体的兴奋剂。兴奋剂的主要功能是用强加的方法来改变身体的机能,而这种改变必将导致身体的平衡遭到破坏,造成自身原有的功能受到抑制进而形成人体对药物的长期依赖,甚至导致猝死的发生。不同种类的兴奋剂对人机体的作用是不同的,刺激剂对增加反应,提高竞争意识有作用;蛋白同化制剂则增加人体肌肉,增强体能;阻断剂能增加动作稳定性;利尿剂可以减轻体重还可以利用它的强排泄能力掩饰其它的兴奋药物。[203]

对本罪中“兴奋剂”的界定,应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确定。《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的界定采取的是形式定义的方式,该条例第2条规定:“……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现行标准是2019年12月30日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

(二)对本罪行为方式的理解

《刑法》第355条之一规定了多个行为方式,包括引诱、教唆、欺骗、提供、组织和强迫。引诱,是指以取得好成绩等利益相诱惑,使运动员注射、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教唆,是采取劝说、请求等方式使运动员产生注射、服用兴奋剂的想法。欺骗,即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使运动员注射、服用兴奋剂,例如,将兴奋剂说成是营养药品让运动员服用。运动员在没有受骗的情况下服用或注射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宜作为引诱看待。提供,是指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组织,就是组织三名及以上运动员服用或注射兴奋剂。强迫,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运动员服用或注射兴奋剂的行为。

(三)对“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理解

本罪的成立,要求发生于“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场景下。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参加”不是一个动作,而是一个时间过程,那么如何起算“参加”的时间。例如,A拟于2021年7月1日赴日本参加奥运会比赛,那么,何时强迫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对此,应从本罪侵犯的客体加以考虑。

本罪的设立固然有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目的,但本罪将各种形式促使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行为限定在“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情形下,还有维护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秩序的考虑。简言之,本罪的客体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二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秩序。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本罪客体可能被侵犯的时间点来判断“参加”的起算时间,包括在筹备训练中使用兴奋剂,如果能在竞赛中发挥作用,都应理解为“参加”这一过程的开始。如前例,假设在6月15日服用兴奋剂,对运动员比赛就会产生实质影响,那么此时强迫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就构成本罪。当然,对于“参加”起始时间的判断,应结合医学证据来加以证明。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5页。

[2]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 《山东通报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6/t20200629_221003.html?f_ww=1,2021年1月18日访问。

[4] 《关于苟某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7/t20200703_221326.html,2021年1月18日访问。

[5] 《山东“两年查出242人涉冒名顶替”,这所高校竟有上百人!教育厅回应了……》,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924905,2021年1月18日访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0年10月13日。

[7] 贾宇主编:《刑法学(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86页。

[8]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0] 李英锋:《追究顶替上大学者民事责任也不可少》,载《检察日报》2020年6月24日。

[11] 《教育法修正草案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载中国教育新闻网,http://www.jyb.cn/rmtzgjyb/202101/t20210121_391636.html,2021年1月18日访问。

[12] 参见车浩:《冒名顶替上学的罪与罚》,载“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7月4日;杨兴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刑罚规制与完善》,载《上海法治报》2020年7月8日。

[13] 《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行为是否既遂,不以行为人是否通过试用期为转移。但是,本罪的既遂与否与新录用的公务员是否通过试用期无关;只要行为人实际入职,即告犯罪既遂。

[14] 对牵连犯的数罪并罚在《刑法》中存在他例,如在《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中,其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 《山东通报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6/t20200629_221003.html?f_ww=1,2021年1月18日访问。

[16] 《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载人民网,http://paper.people.com.cn/jksb/html/2019-06/25/content_1934617.htm,2020年12月24日访问。

[17] 《高空坠物何时休?案件多发危害安全 法律制度须加强》,载光明网,https://politics.gmw.cn/2019-10/21/content_33248889.htm,2020年12月24日访问。

[18]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

[19] 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刑终375号刑事判决书。

[20] 参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

[21] 参见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40页。

[22] 《行政处罚法》第12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对高空抛物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23]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张某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邓某某、邓某在某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二人首先拆除了事故发生电梯轿厢顶部的安全防护挡板,之后拆除支撑该安全防护挡板的四根钢管,并对轿厢底部的垃圾进行了清扫。当邓某某、邓某正准备安装轿厢壁的时候,邓某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认定,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管理责任。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局认定张某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项、第5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0,98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见《最高院:高空抛物坠物刑事、行政典型案例》,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280987,2020年12月24日访问。

[24] 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刑终780号刑事判决书。

[25] 参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

[26] 参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

[27]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刑初1690号刑事判决书。

[28] 参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刑初1021号刑事判决书。

[29] 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案由,能检索到的一审案例,包括2015年3件,2018年2件,2019年2件,2020年24件。其中,2019年及以前所有刑事案件均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0] 张明楷:《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31]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

[32] 参见张明楷:《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33]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34] [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35] 参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

[36] 有人可能会认为,该案中甚至不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而连对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都难以证立。

[37] 参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

[38] 这里的公共空间,应包括与公共空间密切联结的部分。如露天庭院虽然属于私人空间,但若与公共空间联结并随时可能受到外界影响,则也应认为属于此处所讲的公共空间。

[39] 参见王利明:《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载《中州学刊》2019年第7期。

[40]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38页。

[4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31页。

[4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75页。

[43] 如《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在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属于《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44] 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达到一定数量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45] 如《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

[46] 如《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47] 如《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48] 如《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288条规定的行为的,属于《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又如《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49]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

[50] 《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521266,2020年12月26日访问。

[51] 《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宣判》,载“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3月2日。

[52] 虽然该解释对应修正案一读稿本,因而与最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细微出入,但显然,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入刑的理由,离不开“扫黑除恶”与“非法讨债”两个关键词。

[53]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变有何深意?》,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1/24/c_1122310603.htm,2021年1月20日访问。

[54] 《中国警方今年以来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260余个》,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20/07-10/9234780.shtml,2021年1月20日访问。

[55] 我们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软暴力”“债务”“催收”为关键词检索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发现判决书数量在100份以上的有:寻衅滋事罪(363份),诈骗罪(273份),敲诈勒索罪(227份),非法拘禁罪(207份)。

[56] 黄晓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三维考察》,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既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成立非法拘禁罪都要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24小时以上,对一般公民显然不能低于这一认定标准。

[58] 为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59]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本条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0]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3页。

[61] 黎宏:《刑法学各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79页。

[62]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63] 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64]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57页。

[6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45页。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67] 魏东:《刑法修正案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参照》,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68] 《山东检察机关公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这些放高利贷、欺行霸市的都被抓了》,载山东大众网,http://sd.dzwww.com/sdnews/201809/t20180913_17840321.htm,2021年1月20日访问。

[69] 林伊、刘茜:《保亭一男子微信上辱骂凉山救火英雄,获刑8个月》,载中新网(海南),http://www.hi.chinanews.com/hnnew/2019-07-16/495247.html,2020年12月26日访问。

[70] 卢志坚、雒呈瑞:《南京检察机关适用刑法新规 批捕诋毁英烈的“辣笔小球”》,载《检察日报》2021年3月2日第1版。

[71] 1979年《刑法》第16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72] 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34页。

[73] [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二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6页。

[74] 《公安部:2019年公安机关破获网络赌博刑事案件7200余起》,载新浪网,https://tech.sina.com.cn/roll/2020-01-16/doc-iihnzhha2770305.shtml,2021年1月24日访问。

[75] 如陈某辉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中,陈某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同时实施了开设赌场等行为;又如在陈某光等6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中,陈某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也同时实施了开设赌场等行为。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272号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刑终186号刑事判决书。

[76]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20起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77] 《全国公安机关重拳出击 遏制跨境赌博乱象》,载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21/0113/c209043-31998075.html,2021年1月24日访问。

[78] 参见2020年6月22日公安部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79] 《云南警方打击跨境赌场 解救被拘禁中国公民430余人》,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a/20180528/001093.htm,2021年1月24日访问。

[80] 《赵克志:坚决依法打击整治跨境网络赌博活动》,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wuyuan/2019-07/12/content_5408836.htm,2021年1月24日访问。

[81]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80页。

[82] [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二版),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6页。

[83] 蔡墩铭:《刑法精义》(第二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59页。

[8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刑初1115号刑事判决书。

[85] 1997年《刑法》在第330条中增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设立相对较晚,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涉此罪名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随着疫情的暴发及蔓延,国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为准确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用于指导疫情防控的司法政策,以体现形事政策导向与宽严相济的合理性。截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九批)》,累计共有典型案例50例,其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有7例,占比14%,可见疫情暴发以来该罪被司法机关适用的频繁。

[86] 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载《求是》2020年第5期。

[87] 康均心、李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88] 陈伟:《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89] 陈禹衡、王金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基于空白罪状的视角》,载《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8卷第2期。

[90] 贾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的解析与重构——以新冠疫情防控为视角》,载《医学与法学》2020年第12卷第2期。

[91] 刘志伟:《修改刑法第330条适应惩治妨害疫情犯罪需要》,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0年第9期。

[92] 曾粤兴:《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思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93] 《新冠病毒“物传人”:冷链、水产是传播重要渠道》,载健康时报网,http://www.jksb.com.cn/html/xinwen/2021/0106/168582.html,2021年1 月15 日访问。

[94] 俞小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

[95]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4页。

[96] 俞小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

[97] 陈伟:《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98] 贾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的解析与重构——以新冠疫情防控为视角》,载《医学与法学》2020年第12卷第2期。

[99] 陈伟:《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100] 人民日报海外网:《国家发改委: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外防输入》,载百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9494271823984557&wfr=spider&for=pc,2021年1月10日访问。

[101] 杨立新、王竹:《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102] 欧阳本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分析》,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

[103] 俞小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

[104] 李文峰:《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载《检察日报》2020年2月12日第3版。

[105] 邓毅丞:《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的行为定性》,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6期。

[106] 《最高检发布10个典型案例,隔离时逃出医院的南充患者孙某某在列》,载上观网,https://web.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209697,2021年1月15日访问。

[107]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

[108] 曹菲:《加强国家生物安全刑事法治保障》,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1月21日第6版。

[109]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强调: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4/content_5478896.htm,2021年1月25日访问。

[110] 李文良:《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意味着什么》,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20/0302/c40531-31611805.html,2021年1月25日访问。

[111] 参见赵磊:《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载《理论探索》2020年第4期。

[112] 王小理、周冬生:《面向2035年的国际生物安全形势》,载《学习时报》2019年12月20日。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吹风会》,载科学技术部官方网站,http://www.most.gov.cn/xinwzx/xwzx/twzb/fbh19061201/index.htm,2021年1月25日访问。

[114] 参见魏健馨、熊文钊:《人类遗传资源的公法保护》,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6期。

[115] 吴小帅:《论刑法与生物安全法的规范衔接》,载《法学》2020年第12期。

[116] 李萍萍、潘子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分析》,载《中国新药杂志》2018年第27卷第23期。

[117] 时延安:《对非法经营罪罪状的限缩解释》,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

[118] 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

[119] 国科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 关于克隆人技术,质疑主要集中于技术风险、对个人独特性的侵害、对自治权的侵害、导致物化与工具化、破坏血统与家庭关系、导致优生学。See John A. Robertson,Liberty,Identity,and Human Cloning,76 Tex. L. Rev. 1371,1410-1432(1998). 我国学者也认为,克隆人技术会破坏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影响人的个别性、侵犯或威胁女权、威胁克隆人的生命权(成活率低、寿命短、易带缺陷)。参见韩大元:《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刘建利:《尖端医疗行为的刑法挑战及应对》,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

[121] 即不是通过基因编辑实现治疗疾病的目标,而是通过基因编辑对胎儿进行专门“设计”,以增强、完善其外貌、智力、体力、性格等。

[122] 参见王康:《人类基因编辑多维风险的法律规制》,载《求索》2017年第11期。

[123] 参见吴梓源:《从个体走向共同体:当代基因权利立法模式的转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

[124] 参见杨建军、李姝卉:《CRISPR/Cas9人体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例》,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9期。

[125] 参见徐娟:《基因编辑婴儿技术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26] 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与医学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指出,可遗传基因编辑仅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临床适用:缺乏其他可行治疗办法;仅限于预防某种严重疾病或境况;仅限于编辑已经被证实会致病或极易致病的基因;仅限于编辑该基因为人口中普遍存在,而且与平常健康相关、无副作用的状态;关于风险与可能的健康好处的临床前数据和临床数据具有可信性;在临床使用期间对受试者健康与安全具有持续且严格的监管;有全面的、尊重个人自治权的长期多代随访计划;与病人隐私权相一致的最大限度的透明度;在公众的广泛参与和介入下,需对健康和社会方面的利益与风险进行持续的再评估;以可靠的监管机制防范重大疾病或境况外的滥用。Se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National Academy of Medicine,Human Genome Editing:Science,Ethics,and Governance,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2017,p.6.

[127]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28]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7页。

[129] 王立铭:《上帝的手术刀:基因编辑简史》,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0—191页。

[130] Se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Genome Editing and Human Reproduction,p.36,available at https://www.nuffieldbioethics.org/publications/genome-editing-and-human-reproduction,last visit on January 27,2021.

[131] 张田勘:《生命不美好,可否通过基因编辑修改》,载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502/c1003-26936858.html,2021年1月28日访问;贺梓秋:《中山大学学者修改人类胚胎基因引争议,校方:正常学术争论》,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6381,2021年1月28日访问。

[132] 严俊伟:《26个人类胚胎4个被成功编辑》,载《深圳特区报》2016年4月13日。

[133] Se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Genome Editing and Human Reproduction,p.36,available at https://www.nuffieldbioethics.org/publications/genome-editing-and-human-reproduction,last visit on January 27,2021.

[134] 参见王立铭:《上帝的手术刀:基因编辑简史》,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3—64页。

[135] See Rumiana Yotova,Regulating Genome Editing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69 Int’l & Comp. L.Q. 653,655-656(2020).

[136] 焦艳鹏:《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生物安全刑法治理》,载《学术前沿》2020年第20期。

[137] Se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Genome Editing and Human Reproduction,p.36,available at https://www.nuffieldbioethics.org/publications/genome-editing-and-human-reproduction,last visit on January 27,2021.

[138] 如《赫尔辛基宣言》规定:“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开始前,都必须仔细评估对参与研究的个体和群体带来的可预测的风险和负担,并将其与给受试者以及受所研究疾病影响的其他个体和社区带来的可预见受益进行比较。研究人员必须实施最大限度减小风险的措施,持续监测、评估、记录风险。”“除非医生确信参与研究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评估且能得到满意处理,医生不可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当医生发现风险超过了潜在的受益,或已经得到明确结果的结论性证据时,医生必须评估是否需要继续、修改,或立即停止研究。”

[139] 《“基因编辑婴儿案”贺某奎因非法行医罪被判3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3381.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

[140] See Expert Reaction to Reports of the First Genome Edited Babies,Science Media Centre,available at https://www.sciencemediacentre.org/expert-reaction-to-reports-of-the-first-genome-edited-baby/,last visit on January 27,2021.

[141] See George J. Annas,Genome Editing 2020:Ethics and Human Rights in Germline Editing in Humans and Gene Drives in Mosquitoes,46 Am. J. Law Med. 143,145(2020).

[142] 参见《科学技术部关于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结果的回应》,载科学技术部官方网站,http://www.most.gov.cn/kjbgz/201901/t20190121_144856.htm,2021年1月27日访问;《中国科协负责人回应“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cast.org.cn/art/2018/11/29/art_79_80516.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

[143] 联名信称:“这项所谓研究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进行人体实验,只能用疯狂形容。CRISPR基因编辑技术的脱靶问题不解决,直接进行人胚胎改造并试图产生婴儿的任何尝试都存在巨大风险。此项技术早就可以做,没有任何创新,但是全球的生物医学科学家们不去做、不敢做,就是因为脱靶的不确定性、其他巨大风险以及更重要的伦理。这些不确定性的可遗传的遗传物质改造,一旦作出活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混入人类的基因池,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没有人能预知。确实不排除可能性此次生出来的孩子一段时间内基本健康,但是程序不正义和将来继续执行带来的对人类群体的潜在风险和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与此同时这对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在全球的声誉和发展都是巨大的打击,对中国绝大多数勤勤恳恳科研创新又坚守科学家道德底线的学者们是极为不公平的。国家一定要迅速立法严格监管,潘多拉魔盒已经打开,我们可能还有一线机会在不可挽回前,关上它。对于在现阶段不经严格伦理和安全性审查,贸然做可遗传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任何尝试,我作为一名生物医学科研工作者,坚决反对!!!强烈谴责!!!”参见《122位科学家发联合声明:强烈谴责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载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industry-science/2018_11_26_481120.s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

[144] 参见《省、深圳市成立联合调查组 全面调查“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sjkw.gd.gov.cn/zwyw_gzdt/content/post_2171865.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广东初步查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sjkw.gd.gov.cn/zwyw_gzdt/content/post_2172036.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

[145] 《“基因编辑婴儿案”贺某奎因非法行医罪被判3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3381.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

[146] 参见《执业医师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医师法》第1条即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而且,《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仅为相关行为(如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配置了行政责任。

[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48] 因为基因编辑对人体健康造成具体危险或损害,往往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甚至几代才能被发现,而此时因介入因素过多、证据也可能湮灭,故而难以证明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成立。

[149] 即非法行医的行为对象是母体,而结果对象是胚胎发育成的人甚至是该人的后代。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评价偏差,是因为为了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实行行为的评价阶段,我们将评价重心由对胚胎的编辑行为转移至了对母体的医疗行为,但在罪量要素的评价阶段,我们实质上又进行了一次评价重心的“回归”,进而形成了评价偏差。

[150] 参见周光权:《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余秋莉:《论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应对——兼评贺某奎“基因编辑婴儿”案》,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4期。

[151] 根据2005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英文版翻译。英文版来源于https://www.legislationline.org/documents/section/criminal-codes,2021年1月28日访问。

[152] 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页。对于该条,有英文译本将其翻译为“出于消除和减轻严重疾病和缺陷以外的目的,改变人类基因的”(those who manipulate the human genes so as to alter the genome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eliminating or decreasing serious flaws or diseases),并使得对该罪中目的要素的理解与前述潘灯教授所译中文译本表现出明显差别,这主要涉及对西文中distinta一词理解的差异。我们认为,此处将distinta理解为“明显的”而非“不同的”更为合理,故赞成潘灯教授译本。英文译本来源于https://www.legislationline.org/documents/section/criminal-codes,2021年1月28日访问。

[153] 根据2013年修订的《西班牙刑法典》英文版翻译。英文版来源于https://www.legislationline.org/documents/section/criminal-codes,2021年1月28日访问。

[154] 根据《日本人类克隆技术规制法案》英文版翻译。英文版来源于http://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law/detail/?re=2&dn=1&x=0&y=0&co=1&ia=03&ja=04&yo=&gn=&sy=&ht=&no=&bu=&ta=&ky=cloning&page=2,2021年1月28日访问。

[155] See Human Reproductive Cloning Act 2001,available at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1/23/pdfs/ukpga_20010023_en.pdf,last visit on January 28,2021.

[156] See Prohibition of Human Cloning for Reproduc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Human Embryo Research Amendment Act 2006,available at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06A00172,last visit on January 28,2021.

[157] See Human Cloning and Other Prohibited Practices Act,available at https://sso.agc.gov.sg/Act/HCOPPA2004,last visit on January 28,2021.

[158] See 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available at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A-13.4/index.html,last visit on January 28,2021.

[159] 根据《瑞士联邦宪法》英文版翻译。英文版来源于https://fedlex.data.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1999/404/20180101/en/pdf-a/fedlex-data-admin-ch-eli-cc-1999-404-20180101-en-pdf-a.pdf,2021年1月28日访问。

[160] 张明楷:《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

[161] 参见时延安:《刑法规范的结构、属性及其在解释论上的意义》,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162] 《“基因编辑婴儿案”贺某奎因非法行医罪被判3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3381.html,2021年1月27日访问。

[163] 习近平:《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2013年5月24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10页。

[164] 别涛:《惩治环境犯罪的新利器》,载《中国环境报》2021年1月1日第8版。

[165] 张明楷:《污染环境罪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166] 焦艳鹏:《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

[167] 吕忠梅:《环境资源司法现状的观察与思考》,载“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2018年12月11日。

[168]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解读〈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载中国水利网,http://www.chinawater.com.cn/newscenter/kx/201202/t20120209_213789.html,2021年1月18日访问。

[169] 张建永、廖文根、史晓新、孙翀、李扬、高丽娜:《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载《水资源保护》2015年第6期。

[170] 李扬、朱党生、廖文根等:《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与承载力协同分析》,载《水资源保护》2015年第3期。

[171] 《详解十三五: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载央广网,http://china.cnr.cn/ygxw/20160716/t20160716_522695685.shtml,2021年1月10日访问。

[172] 齐文远、吴霞:《对环境刑法的象征性标签的质疑》,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173] 曾粤兴:《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思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174] 李川:《二元集合法益与累积犯形态研究——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情形下对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

[175] 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176] 王晓芳:《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环境刑法维度的思考与应对》,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9期。

[177] [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性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周遵友译,载[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纪刑法模式的转换》,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41页。

[178] 参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79] 李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180] 参见《SARS病毒溯源研究》,载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www.whiov.ac.cn/zhuanti/60kjcg/201611/t20161114_4696081.html,2021年1月30日访问;《中国科学家发现蝙蝠携带有类SARS病毒——中国科学院科学家联合国外专家在SARS病毒动物溯源研究中取得新突破》,载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www.whiov.cas.cn/kxyj_160249/kyjz_160280/201911/t20191103_5419918.html,2021年1月30日访问;《武汉科学家追击SARS病毒15年 找到了源头的那群蝙蝠》,载新浪网,http://hb.sina.cn/news/2017-12-07/detail-ifypikwu3883587.d.html?from=wap,2021年1月30日访问。

[181] 《联合国:地球预警,每4个月出现新发传染病,75%源自动物》,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099086,2021年1月30日访问。

[182] 可能会有观点主张通过广泛扑杀野生动物的方式实现阻断,但这一路径存在显著问题。比如,若广泛扑杀蝙蝠,则蚊子携带的登革热等流行病暴发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增加。参见《中国科学家发现蝙蝠携带有类SARS病毒——中国科学院科学家联合国外专家在SARS病毒动物溯源研究中取得新突破》,载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www.whiov.cas.cn/kxyj_160249/kyjz_160280/201911/t20191103_5419918.html,2021年1月30日访问。

[183] 参见周珂、孙思嘉:《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

[184] 如叶良芳:《〈野生动物保护决定〉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

[185] 如叶良芳:《〈野生动物保护决定〉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

[186] 参见田宏杰:《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理念与完善》,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1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188] 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59页;成光海:《对“加重处罚”应再作有权解释的建议》,载《法学杂志》1985年第6期。

[189] 叶良芳:《〈野生动物保护决定〉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

[190] 《四川一男子猎捕蝙蝠曾食用,涉嫌非法狩猎暂居家隔离》,载“新京报”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28日。

[191] 引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192] 参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

[193] 《生态环境部:中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载学习强国,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index.html?art_id=5366498167043062801&item_id=5366498167043062801&study_style_id=feeds_default&pid=&ptype=-1&source=share&share_to=wx_single,2021年1月21日访问。

[194] 杨新莹:《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与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载《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年第5期。

[195] 王振:《物种入侵:环境刑法的新界域》,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196] 童光法、佟占军:《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构成之探讨》,载《北京农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97] 高铭暄、孙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198] 王振:《外来物种入侵:环境刑法的新界域》,载《北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199] 德尔菲法是依据特定的系统的程序,采用多位专家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后形成对风险预测的一致看法,其结果因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可靠度较高。故障树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该方法以前期预测和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因素为基础,通过逻辑推理求解风险生发的概率,是国内外普遍公认采用的用于安全分析评价与事故预测的科学方法。模糊综合风险评估法是以模糊数学理论为思维原型发展而来的一种风险评估方法,是对人们决策思维过程的数学描述。王振:《外来物种入侵:环境刑法的新界域》,载《北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200] 曾粤兴:《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思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201]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

[202]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

[203] 《兴奋剂》,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guoqing/zhuanti/2016-09/18/content_39321482.htm,2021年1月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