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增设

第十二节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增设

【新增条文】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立法主旨

本条规定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该罪的设立,旨在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修改理由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出现了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垦、开发以及滥建的情况,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惩治和预防这类行为、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建设健康稳定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生态根基。该文件指出,建立自然保护地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该文件提出,要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突出以国家公园保护为主要内容,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研究提出各类自然公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三、条文释义

对《刑法》第342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理解与适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对“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理解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目前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例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理解

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国家公园的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191]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该条例第11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对“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的理解

开垦,就是对未利用土地,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或综合措施,使其改造成为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可持续性利用的农用土地的活动。开发,即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力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利用的目的。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前者指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后者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包括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山林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长期实施这类行为,经主管部门要求停止仍继续开垦、开发、继续修建建筑物的,等等。

四、以案说法

【案例】陈某、支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92]

2005年5、6月份,被告人支某提议在秦岭山脚下建个小院子,盖几间房,作为休闲场所,被告人陈某同意。2005年7月,被告人陈某、支某与兴某某一起在秦岭山周边寻找,后在户县(现为鄠邑区)石井镇××组看中一块土地,找到时任××镇××村××组长王某某,王某某带陈某、支某、兴某某见到时任石井镇蔡家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韩某某,告知租赁土地事宜。2005年8月5日,被告人支某以其个人名义与户县××镇××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组15亩土地租赁给支某,租赁土地用途为园林绿化、盆景、栽培或其他经营活动(无污染、无噪声),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承租方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租赁区域范围内决定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干涉、阻挠和破坏。2005年底,被告人陈某、支某在该宗土地上圈建围墙,2006年初动工建设,由陈某决定重大事项并向支某提供前期建设资金,让支某负责具体建设事宜。经陈某同意后,支某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设计图纸,由支某负责找当地村民和建筑队修建。2006年,被告人陈某知道盛赛尔公司有装修工程要对外承包,遂与支某商议,由支某注册成立陕西秦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悦公司)承揽陈某所任职的盛赛尔公司的装修工程,赚取的利润投入到别墅修建中。之后,陈某、支某分别代表盛赛尔公司和秦悦公司签订合同,并将赚取的100余万元利润用于涉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建。2006年9、10月份陆续完成房屋建设,屋顶修缮,鱼塘、道路硬化等附属设施建设,到2008年涉案建筑物(别墅)建成。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2018年10月4日作出《关于对支某非法占地性质的认定书》。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2018年10月2日初步鉴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0月3日作出市国土发【2018】332号《关于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该宗土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宗地上建造物占用、修建鱼塘等,属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修建鱼塘破坏类型,该宗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2018年9月底,该违建别墅已被政府拆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为本案主犯,被告人支某为本案从犯,应按照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法定罪量刑。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支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

本案是轰动一时的“秦岭违建”系列案件中的一起,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因而被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如果秦岭及周边地区被纳入国家公园,那么,类似行为就有可能按照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