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对文化创造的决定

第三节 社会对文化创造的决定

通过分析上面列举的最后一种现代文化概念构成成分,即其中的社会决定因素,我们便进入了文化社会学这个比较狭窄的领域。

直到精神发展的最近阶段,社会对各种文化创造的决定才作为一个问题出现。这个问题只有在关于社会过程的意识已经产生、并且展示了我们到目前为止就文化过程而言已经注意到的所有各种特点之后,或者换句话说,直到社会过程本身已实际进入我们的视野之后,才能够出现。引人注目的是,对于反思理论来说,文化问题最初是几乎同时作为社会问题而构成自身的。这说明,对于后者来说,同一些的普遍原因,即各种格局(constellations),所产生的作用如同对区分文化现象的过程产生作用一样。在这里,理论——让我们以自主的经济理论为例——也只是在人们所讨论的领域突出出来、进入了他们的视野以后才出现的;在这里也首次出现了静态描述(古典的经济学),只是在后来,它才逐步得出了动态的经济体系与政治体系的观念;在这里,后来还出现了把个别阶段仅仅作为历史形状而使之相对化的做法。在这里,人们也只是在社会生活变得多变之后,才如此理解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的事物。因此,社会运动不仅是因为不断变化的历史进程才变得具体可见——该进程受到封建生活秩序的瓦解的推动,导致了不断的骚动和一系列的革命。这里至少还同样涉及一个可能更加重要的事实:现在,意义在社会领域中所具有的各种宗教附属物——这些附属物在任何一个地方都与社会实在一起发展,而在中世纪则完全模糊了这种实在所实际具有的特征——已经都被剥去了。进行纯粹的社会学探究的道路已经开辟出来了。

这里存在一个与现代科学产生于其中的总格局的广泛类似。对自然界的纯粹的量化,只有当自然界从它那不可思议的神秘覆盖物中产生出来时才变得可能。只要人们仅仅通过各种宗教意义就能够领会社会单位,而且这些宗教意义只要与耶稣基督的神秘躯体相联系就能够变得明显,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理论就不会出现。但是,对社会的揭露并非一举产生和没有各种过渡的。

到中世纪末,由于某种神权政治的脉络,有关社会形成过程的某种法律观念取代了中世纪期间已有的、把社会表现成受限制的东西的做法。最为突出的是,人们把国家和社会都视为“法人”,并且借助当时处于法律概念的维度之内的、所有可以利用的决定因素(如法人,契约)对其加以理解。这种观念起源于古代自然法学对中世纪的渗透和处于主导地位。在这种发展之初,社会的神权政治体系将自己融于法学体系的合法化过程之中。但是,后一种体系却把自己解放出来,并且把自己树立为与神权政治观念相对立的另一极。像各种精神体系那样,神权政治体系在被打败后依然如同一股暗流那样幸存下来,后来又再次兴旺,在宗教改革〔6〕中最为突出。

众所周知,我们所理解的、脱离了国家的法律-政治观念的社会观念,由于圣西门而第一次进入了理论意识的领域。与此同时,我们发现了一种通过参考经济体系来确定各种社会化形式的趋势;阶级概念随即取代了法律观念。这种通过参考经济领域来确定社会、并从那里推知出社会的各种形式的趋势,由于马克思及其追随者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只是在最近,这种试图为人们在尽可能独立于法律方面和经济方面情况下理解社会方面,设计某种概念体系的运动,才开始出现。西梅尔(Simmel)〔7〕、陀思妥耶夫斯基(Kistiakowski)〔8〕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9〕都处在这一运动前列。

只有当社会形成过程摆脱了各种意义关系的时候,它作为实在才是清晰可见的,相应地,当某种明确的观念维度已经形成的时候,社会学才能形成——此后,它的形成才为最新学科——文化社会学——提供了形成的可能性。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学所提供的,只不过是对各种文化创造过程进行社会学考察的可能性而已;在我们以前,还没有进行这种考察的必要。

文化社会学要想完全能够出现,人们就必须有一种新的对待各种精神形成过程的态度。这种态度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发生的态度;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考虑这类态度的某种特殊类型,即社会-发生类型。在历史学科中已发现相关的例子,因为自十八世纪下半叶以来,从发生角度进行的历史编纂学——例如,伯恩海姆(Bernheim)〔10〕就是在这种意义上将其与叙事史学和实用主义史学相对比的——已经有了突破。古人并不是对每一种发生研究都一无所知;但是,由于对意义内容的心理学说明和社会学说明而在现代确立起来的这种特殊的发生研究类型,即试图通过参考各种现实的、尽可能避免意义的形成过程,来解释精神形成过程的做法,却是现代思维所特有的。在形而上学的-宗教的时代,人们所适应的是意义内容的各种内在性质(这种情况越是真实,这个时代的精神化程度便越深越广)。他们的目的是解释,而不是说明。解释总是通过参考一种意义而使另一种意义变得可以理解。当某种东西的topos noetos普遍的理性概念)在一个较广泛的体系中确定下来时,这种东西似乎就得到了理解,当人们通过参照某种宗教形而上学,以某种方式表明了适合于应当加以解释的东西的位置时,这种东西似乎就得到了解释。一旦人们使这样的形而上学脱离了经验的基础,对各种精神形成过程的说明便可以说只剩下了某种“解释的可能性”,即通过参考某种失去意义的实在进行解释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可以称这种通过参照更加全面的精神总体性对精神形成过程的解释(即通过参照神权政治体系对国家现象的解释)为自上而下的解释的话,我们就可以称这类对形成过程的、通过参照至少由于意义比较少而比较简单的形成过程进行说明的说明,为自下而上的说明。起初,这种解释在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也在其他领域)中占优势:应当加以说明的形成过程越复杂,所参考的东西就越简单——只要参考这些形成过程的成分就可以了。只是在这种原子化趋势达到极度夸张以后,人们才有可能认识到,在这一领域所作的尝试是,通过参考某些没有任何意义的事物来适当地说明某些具有意义的事物,而应当说明的东西越复杂、所参考的事物便越简单,便包含着某种内在矛盾。

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人们现在正致力于文化社会学的研究,虽然这些努力并未回到现已过时的古代形而上学上去,它们在许多事情上却普遍追求更新和应用,这种做法就其结构而言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