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的解释和发生的解释
只有当我们把这种显著的、从社会发生角度出发对各种文化形成过程之功能性的集中关注,与其他的发生学探讨相比较的时候,我们对这种集中关注的描述才是完整的。正如这里存在关于文化形成过程的几种内在的解释那样,这里也存在几种发生的解释。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使用可能出现的、对一个哲学体系的各种各样解释的例子,尝试表明每一类之中的最重要的解释。
当人们尽可能地根据一个哲学体系自己的术语、按照它自己那些学说内容来理解它的时候,它就是被人们从内在的角度来理解的。这意味着,人们通过从这种体系的各种终极性预设前提和公理出发系统论述每一个陈述,就能够为自己或者为读者解释这种体系的宗旨。通常作者自己已经做了这种工作,而常常受到教学方面考虑的引导的解释者,则只是重新安排这种学说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出发点,因此从不同的立场出发重新产出作者的思想体系。
第二种内在的解释得出了某些隐含在作者的学说之中的某些后果,并且使作者的思想得出它的逻辑结论(“比康德自己更好地理解康德”)。
第三种解释由从另一种体系的观点出发对作者的理解组成(参看现代思想家对柏拉图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种体系所具有的学说内容就其系统的总体性而言被突出出来了,但是,只要解释者坚持某种系统的立场,并且仅仅把他应当解释的体系与另一种体系并列起来,这种解释就仍然是一种内在的解释。我们之所以必须把所有这些解释都看作是内在的解释,是因为它们都集中注意作者所指出的内容,而没有考虑这种内容的发生。
根据观念史进行的解释,在内在的解释和发生的解释之间处于中间地位。它之所以是发生的解释,是因为它通过遵循各种各样进入这种体系、并且在其中结合成为一体的学术主题的历史发展,打破了这种已经完成的著作所具有的独立自主‘的统一体。但是,因为它没有触及这些主题的意义所具有的内在性,所以,我们必须仍然把它当作内在的解释来理解。按照人们今天实际上倾向于研究的观念史来看,这种观念史仍然处于编年史的阶段〔15〕,因为归根结底,它仅仅遵循了这些学术主题的发展道路,因而既不寻求解释个别的学术主题是如何定位于更广泛的文化脉络之中的,也不打算根据各种比较大的总体性为意义的各种变化寻找理由。因此,它可以说只不过描述了各种观念的片断所具有的外部命运。就艺术史而言,无论作为纯粹的肖像学历史研究,还是作为狭义的风格形式的历史,风格的历史都是与观念的历史〔16〕相对应的。
对意义的发生的解释(sinngenetischer Interpretation),是一种更加深入、但却仍然处于发生的解释和内在的解释之间的分界线上的意义解释形式。这种解释形式——通过提供一份纯粹是类型学方面的、关于可能(在相关的领域内部)存在的学术主题,和进行这种特殊的选择所依赖的各种内在的决定性理由组成的一览表——所试图说明的,并不是包含在一个体系之中的各种学术主题从经验方面的出现,而毋宁说是这些主题的出发点。如果人们试图借助有关各种可能的解答的一般的类型学去解释哲学对一个问题的特殊解答〔17〕,并且因此而确定人们已经尝试过的这种特殊解答的来源和逻辑地位,那么,他便提出了某种发生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解释可能比对各种学术主题的单纯的心理学研究或者历史学研究深刻得多。但是,无论这种解释在何种程度上是发生的解释,它在超越这个既定体系所具有的封闭圆圈的过程中,与前一种解释一样仍然是内在的解释,因为它并没有超越这种意义领域本身。也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即意义的发生完全不同于哲学家实际用于得出其特殊解答的方式;但是,人们通过这种解释所认识到的东西仍然是一种发生,因为人们是根据这种特殊的解答从这个作为一个整体的哲学领域所具有的结构之中派生出来的过程,来理解这种特殊解答的。古人已经熟知这种发生的思维,而且,这种思维通过最多种多样的形式——从各种宇宙进化论和神话学,到先验的演绎推理——保存了下来。这种解释并不局限于理论领域;例如,就艺术史而言,人们也可以从意义发生的观点出发,利用历史材料去建立解决问题的选言命题。因此,人们可以尝试艺术家所可能作出的、归根结底是对建筑技术问题的那些解答,来理解某种门道或者穹顶,并且因此而理解这种特殊的、不同于可能存在的其他解答的解答。
处于与这种涉及意义发生的解释的相反一极之上的,是人们通过完全诉诸心理因素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的说明〔18〕,我们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把它与涉及功能性的说明混为一谈。人们根据发生、通过心理学方面的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说明,实际上并不涉及对某种著作所指出的那些文化形成过程之内容的说明,而毋宁说涉及人们通过各种自然科学方法所作出的,对那些其产物就是存在于我们面前的各种文化形成过程的心理过程,提供纯粹的因果关系说明的尝试。除了其他方面以外,这种解释形式还包括弗洛伊德主义(Freudianism)〔19〕,后者试图通过用远离各种各样的文化形成过程所具有的和使它们本身表现出来的内在意义、并且可以用诸如“抑制”和“升华”这样的一般化术语来理解的各种心理情结,代替这些文化形成过程,并且通过用前者来解释后者,重构作者创造这种著作所必须的那些经验的发生。这种研究程序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它并不是一种解释性理解的方法,而毋宁说是一种因果关系说明的形式,这种说明虽然有可能达到自然的经验过程,但却决不是意义本身。
在因果-发生的说明和纯粹的意义-发生的说明之间,存在着理解与功能性有关的各种现象的两种方式:说明性的(verstehende)个体心理学解释和说明性的社会心理学解释。这两种方式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在我们已经说明的意义上)将文化形成过程理解为“结果”,也就是说,它们在达到了一种对意义的内在理解之后,便马上为了阐明已经储藏起来的与经验整体的功能关系放弃了这种意义。
这两种理解方式都依赖于这种著作背后面的主体:个体-心理学的解释依赖于具有创造性的个体,而社会-心理学的解释则依赖于这种经验整体的群体主体。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不像因果-发生的解释所做的那样,将各种文化具体化的意义分解为不具有自然科学方法所能够接近的意义的过程。这些解释方式都根据各种文化具体化的富有意义状态,把这些意义-内容当作那些更加宽泛的、被人们称之为“世界观”的总体性的某个片段来理解。它在一种情况下是一个有关个体的世界观的问题,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有关一个群体的世界观或者历史时期的问题。人们把他们当作世界观来识别的总体性,置于某种与相应的经验整体的功能关系之中,然后,他们就可以不把这种总体性的特征描述成缺乏意义,而是描述成与意义相关。个体心理学称这些与意义有关的经验整体为精神类型〔20〕;相比之下,社会学则试图把它们设想成社会群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