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方法论和直观的局限
人们不能仅仅利用某个既定的科学的方法,探讨其碰巧特别喜欢的任何外在于这种科学而存在的对象,这已经变得显而易见了。从事关于艺术和文化的社会学研究和心理学研究是有意义的;但是,从事关于艺术的化学研究或者物理学研究却看不到任何有意义的前景。人们充其量能够研究构成一个艺术作品的画布或者大理石;但是由于进行这种研究,这个艺术作品本身就会完全从思考过程中消失。相形之下(就像关于艺术的心理学观点、或者关于文化的社会学观点那样),在某种不适当的思考之中,这种作为整体而存在的现象只有某些部分。由此可见,即使方法论也不能从某种排他的方法论态度之中产生出来;也就是说,当人们不把具有实体的背景考虑在内的时候,他们就不可能提出某种方法论。因此,我们必须假定某些基本现象的存在先于它们在概念之中的构成;人们对各种各样观点的随意性扩展之所以受到实质性的抵制,只可能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本质特点。我们必须具有从前科学的角度(从经验的角度)接近这些基本现象的途径,而这种途径可以深入到理论作品之中,以致能够使它受到一些控制。
我们还必须假定,在诸如“社会”和“文化”、或者诸如“心理生活”和“艺术”这样的基本现象之间,存在着具有实体的联系;唯有这些联系才能使我们既用它们各自的基础科学的方法,也用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方法探讨这每一组现象中的第二个现象。因此,即使我们在任何一种排他的、主张我们只是就各种概念和命题而言才拥有这些现象的逻辑主义出现之前就及早罢手是正确的话,我们也必须记住,只有当这些现象已经通过概念得到立即的时候,它们才能通过科学而被理解,并且在科学上成为具有重要性的东西,而且,这种概念的构成过程并不像其复制品一样,直接与这种“基本现象”的“实在”相对应,而是始终具有它那些由——使这种概念得以产生的——各种相互关系决定的内容。如前所述,合法性、习俗、文化、艺术等等,对于作为这些概念——或者更广泛地说,作为整个概念体系——而存在的科学来说,都只具有这样的意义,而这些概念则是已经被人们在既定的知识状态基础上设计出来、已经在内心之中得到理解的东西。例如,有关资本和地租的概念,都不仅仅是对它们所指的“实在”的复制,而是就其内容而言取决于作为一门科学的国民经济学的系统化状况的东西;即使那些不加任何反思便粗俗地使用它们的人,也会以这种完全是独立自主的经济理论层次的概念为预设前提。
因此,我们的立场所具有的终极性预设前提(而这些关于一种观点的终极性预设前提总是应该被给以突出地位,因为所有思维都具有它们,没有它们的话,人们就无法彻底地理解思维的各种表现了),是一条处于直观主义和逻辑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总之,我们可以断言,由于下述事实,即我们在这种精神过程之中参与了各种实在、而且从根本上说参与了各种精神实在,我们凭借我们的(包括感觉、移情、意志、艺术鉴赏力等在内的)全部意识依附于这种过程,而且以我们自己为例,可以说我们在我们的内心之中、而且不是在我们自身不存在的情况下,体验了生活及其各种基本现象,所以,我们确实是从一条完全是非理论的通往这些实在、首先是通往各种精神实在的途径开始的;但是我们还可以断言,我们仅仅在为这些现象设计出了各种概念的程度上认识了这些现象。这些概念都不仅仅是描述性的;也就是说,它们的内容不仅受到了那些以某种直接方式存在的前理论现象的限定,而且也极其密切地依赖于整个概念的系统化状态和存在于其中的问题复合体。正因为如此,我们相信,虽然纯粹的现象描述并不是没有意义,但是,它并不像关于这种现象的原始经验那样,与这种现象具有同样直接的关系。(在这里,应当把原始的经验理解成对这种形成过程的适当的、前理论的协调,例如,纯粹宗教性的受洗关系对各种宗教现象的协调就是如此)。正像就艺术哲学或者艺术社会学而言那样,就艺术现象学而言,人们完全有可能在这个时代的问题格局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这些现象出发进行理论上的推论而这种推论的结果则存在于概念的系统化过程之中。因此,人文主义科学不断向前发展的运动总是取决于两个因素,而且,它在任何一个时代所具有的状态,都既要根据人们对于应当加以考虑的那些现象的前理论的鉴别力究竟是上升还是下降来衡量,也要根据它那具有自己的运动逻辑法则的概念系统化状态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