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格的社会学概念

第二节 关于风格的社会学概念

“风格”既是一个美学范畴,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学范畴〔1〕。在这里,我们用这同一个术语表示两种截然不同的经验。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个语词来源于那种取向美学的艺术史。它与某种针对艺术作品的内在态度相对应。在这里,“风格”指的是一种在具有同一种倾向的许多艺术作品之中反复出现的、形式方面的构图成分。通过对哥特式艺术流行时期的艺术作品进行某种纯粹是内在的探讨,我们就可以理解哥特式艺术作品的各种构图原理,并且描述这些原理的发展。在此情况下,这个术语还具有一种次要的规范性意义。它包含着某种选择原理——根据这种原理,人们就可以把各种不相关的特点与相关的特点区别开来;同时,它也是目的论的原理,并且为感知确定取向。它虽然不是超越时间的美学原理,但是,它在一个时期内就像审美形式这个概念本身一样具有规范性。但是,即使在这种美学观念和艺术史观念之中、在人们对风格这个概念的运用过程之中,社会学从功能方面对这个概念的运用(这种运用包含了这个概念所发生的某种“转变”)也发挥了某种作用——无论人们多么严谨地系统表述风格这个概念,情况都是如此。当然,我们可以先从对通过各种特定的艺术作品(诸如尖形穹窿等等)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进行分类开始,然后再使这些得到共享的特征成为风格这个概念的基础。然而,我们很快就会注意到,这种分类背离了内在性的层次。我们所遇到的艺术作品要么根本没有展示出可以从外部识别的任何特征,要么只是展示了一部分这样的特征,然而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它们却揭示了“哥特式艺术的精神”。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发挥功能的观察方式已经存在于纯粹美学观察方式和艺术史的观察方式之中了。我们不仅看到了这些普遍存在的、客观的和可以识别的特征,还看到了这种作为一种特殊的经验结构的功能而存在的关系。纯粹从形式上对哥特式艺术风格之特征的描述,逐渐被转变成作为这种描述之后盾的“哥特式艺术原理”。我们都依赖于某种典型的经验结构——这种结构产生的“后果”是:虽然就形式而言,几代人都坚持有关视觉问题和表现问题的共同的定义,但是,这些人却可能都具有创造力。我们应当把这种扩展形式称为概念的内容,这种概念不是用各种新的特征来丰富这种形式,而是用存在于这些特征背后的功能性关系、用对这些概念内容的某种超越来丰富它。换句话说,只要一个当初把自己构造成与形式有关的东西的概念,放弃了由这些正式关系组成的层次,并且意指潜在的功能关系,我们就会面对某种对这些概念内容的超越。

我们现在已经达到了一个关节点——在这里,我们已经准备好回答我们在开始时甚至不能提出的一个问题。因为人们必定已经一目了然的是,尽管我们经常谈到某种经验结构,但是,对于这种结构的具体说明却从来都不曾存在过。我们所要问的是,将各种经验结构概念化并且进行分类从根本上说是可能的吗?这是一个与人道主义心理学的基础紧密相关的问题,它要么采取个体心理学的形式,要么采取社会心理学的形式。对我们来说,能够想起某些存在于我们内心之中的经验结构并且觉察到它们,这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设法通过概念来指明它们。但是众所周知,我们并不具有用于表示经验的内在状态和经验格局的概念,或者说,我们充其量只具有一些尚未经过充分分化的概念。只有通过参照各种作为结果而从某种经验结构之中产生出来的形成过程,我们才能描述这种经验结构所具有的特征。只有借助于精神方面的形成过程,我们才能理解属于灵魂的东西〔2〕。但是,如果我们对这种精神形成过程的命名同时也指出了属于它的经验结构,那么,只要这种相关的经验结构本身实际上并没有与这种形成过程一起出现,同时,只要我们能够清楚地区分出这种概念所要表明的究竟是形成过程、还是这种相关的经验结构,我们的研究程序就没有出任何问题。在诸如各种气味的现象这样的基本领域之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境——在这里,由于缺乏进行适当的表达的可能性,对于某种嗅觉的称呼,就被对于这种感知的客观原因的称呼(如,紫罗兰的气味)取代了。人们从根本上说可以利用客观的意义内容明确地理解功能性-因素,这一点得到了下面这些事实的保证,即这种形成过程既是意义也是结果,而且,只要人们能够理解这种形成过程,他们对它的意义的理解就是与他们相应的、对它那作为结果的特征的理解同时进行的。任何一个能够像印象派艺术家一样适当地理解印象派艺术作品的人,都不仅承认了可以从客观上加以理解的印象派的“风格原理”,而且即使在保持“印象派”这个语词的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解存在于它背后的富有特色的经验结构。就这个方面而言,他的头脑之中具有某种直觉性的、对于那些指涉这种经验的结构和特性的陈述的检验。所有从功能-发生的角度进行的解释,都必定回过头来参考这一点。要想理解这种与经验有关的艺术作品所具有的功能性,就必须回过头来深入研究印象派的经验结构所具有的这种结构。

无论人们什么时候说,各种文化形成过程和从属于它们的经验结构都属于某种风格,他们都是从社会发生的角度来理解它们、而不是从个体发生的角度来理解它们的。把一种形式的结构和相应的经验结构当作“风格”来理解,相当于把艺术作品的各种相关方面和相应的经验结构归因于相应的群体经验,而不是归因于富有创造性的个体。“风格”是一种现象,它所表示的是某些意义层次可以在艺术作品之中被发扬光大。之所以如此,只是因为各种相关的经验结构都是共同的,因而就这个方面而言,成长、学习和连续的发展都在不同的个体那里进行。正像这个例子所表明的那样,人们必须把这种确定哪些事物是可见的态度,看作是这种经验结构所包含的东西。任何一个艺术作品都决不可能与它的风格完全一致。它总是包含着某种必须由个体来加以说明的剩余物。风格所能够达到的深度,标志着人们只有通过共同体验存在于一个既定的时代之中的某些领域,才有可能形成的共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