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学的显著特点

第四节 文化科学的显著特点

我们在前面一直试图从某种使社会学历史哲学相联系的视角出发,概括追溯使文化社会学完全成为可能的文化运动过程。这种做法迫使我们一方面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到文化现象进入人们的视野的过程上去,另一方面转到一般的社会学观点的出现上去。我们提出的第二个同样是文化社会学问题的问题是:与之同在的哪些精神实在,使现代的文化概念获得了其显著的意义?

这种思考一门科学的方式乍一看有些古怪,因为我们习惯于从纯粹逻辑的角度和方法论的角度确定一门科学的显著特征。正如我们在开始时所做的那样,我们使自己局限于科学说明的逻辑结构,因为我们是在一个既定的发展阶段遇见它的;我们把这一发展阶段当作具有范式性质的阶段来考虑;我们希望理解这一阶段中相关科学的仿佛是静态的永恒结构。虽然这样一种静态观点可以得到理由充分的证明,而且事实上它也将在我们的研究中、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应用,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相信,从根本上说,只有当人们对文化科学所提供的知识进行的内在逻辑分析,得到了先于受严格的逻辑问题支配的探索而存在的各种观察方式补充的时候,这种对文化科学所具有的显著特征的决定才是完整的。

就人们对文化科学进行的单纯的逻辑-方法论分析而言,共有两个基本的要素被他们有意地完全忽略或整个忽视了:首先是下列事实(和这一事实在方法论上的后果),即各种文化科学本身都是他们所描绘的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的主体和客体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致的;其次是下列事实(和这一事实在方法论上的后果),即文化-科学知识的主体并不是认识论所说的主体,而是“整体的人”。如果说是黑格尔第一个表达了这些观念中的前一个观念,而最为重要的是狄尔泰表达了其中的第二个观念的话,那么,现在则是真正严肃地在对各种人文主义科学进行结构研究的过程中吸收这些观念的时候了。

如果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陈述,那么,从这两种观念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我们无论如何可以这样说,:人们不可能像理解事物一样理解各种精神实在,而且在进行方法论反思的过程中,人们也不可能通过各种来自自然科学的类比来否证与这些精神实在相关的知识(这些类比或多或少地支配我们的反思)。

首先,各种文化现象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事物,有关它们的知识也不是静态的、固定不变的。这首先是由于新的实在持续不断地产生于文化进程之中。此外,正因为如此,不仅可能的知识对象始终是新的,而且人们用来领会这些客体的概念也是不断变化的。这是因为新产生的各种概念,都只不过是不断变化的文化基础的衍生物而已,它远远超出了理论的各种概念的范围。我们通过分析文化概念追溯这种变化过程,而在进行这种追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就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填补概念的内容而言,这种概念依赖于它从其中产生的事物的一般精神状态。从逻辑-理论的层面上说,这已被下述事实证明,即证明自己的概念取决于各种仍然存在的、已经从概念上得到确定的精神因素,由于人们从相关的角度假定这些因素与这样的概念共同存在,因而能够决定它所特有的意义。

在谈论自然界中的像事物一样的对象时,让我们来谈一块石头,人们有可能坚持认为,它相当于一块五百年前或者一千年前的石头;也就是说,那个时候的石头与现在的石头具有相同的意义——它们都是石头。但是,就某种在意识之中(实际上是在由历史决定的那些人类个体和共同体的意识之中)构成自身的精神实在而言,人们却不能说这种实在始终在那里存在,而且从可以比较的意义上说,它是以我们今天体验这些现象并从概念上理解它们的方式存在的。

从当代的问题复合体中产生的、作出不使自己仅仅关注这些不断变化的差异、并且总是与人们对各种精神实在的流行态度相对应的文化哲学,有可能尝试利用这些不适当的概念,详尽阐述某种永恒的文化结构——也许是就这种文化的价值观的系统化而言这样做。

然而,试图准确说明这样的哲学系统化过程究竟有意识地承续了什么东西、忽略了什么东西的社会学的考察——就它所具有的文化概念观念而言,必须公正地对待处于这一概念的对象内部的动态变化;它决不能试图根据这种概念解释这种变化,而是要根据这种变化过程来解释其概念的出现和特殊意义。它必须问自己,哪些精神力量有助于说明——恰恰以这样一种方式得到详细说明的——概念的形成和确立。

我们一直试图满足这种对以前出现的东西进行动态的文化-社会学考察的要求,试图把这种东西出现时和在现存状态下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因素识别出来。可以说,在这一点上,我们重新追溯了使文化社会学具有现在的结构的发展道路。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将进行静态的论述。但是,通过利用常见的逻辑-方法论的手段,我们只能部分地完成这种从表面上看似乎具有系统性的任务。在我们看来,描述各种文化科学的特点、试图只从客观方面出发来把握这些文化科学的结构(如同通过提出其概念形成过程的显著特征那样),只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文化科学知识的构成过程,总是由于整个主体看待精神实在的态度而突出表现出来的——这种态度的目的是科学地进行研究。

因为正是在这里,我们第二次提到的、存在于那些被当作就各种文化科学而言重要的东西来强调的东西之中的环境,变成了相关的东西;这个环境便是,文化科学的主体并不是认识论所说的主体,而是整体的人,而这种“整体的人”实际上在我们已获得的知识中具体化了,因为当我们迈向从不同的态度中产生的形成过程时,我们所达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对精神创造的决定。

各种精神实在都不同于事物,这不仅因为下列事实,即对于任何一个既定的时代来说,都只有某些实在是存在的或可见的——简而言之,它们在精神过程中都有其产生与衰亡过程,而且也是因为下列事实,即它们只有在被体验的过程中才能构成自身,因此,进行体验的主体的态度就具体化于它们的内部结构中。这不仅适用于进行创造的主体——精神内容首先产生于他们之中,而且也适用于进行接受的试图理解这些在某个时候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的创造的主体。这种理解可能受到各种态度的影响,而态度的显著特点则会在理解的产物、在对被理解的东西的逻辑性系统表述中表达出来。〔11〕

例如,由于现象学上所说的接受主体的类型不同,这些主体对一件艺术品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在这些主体中,G.卢卡奇(Lukacs)〔12〕特别区分出朴素的感受者、评论者、美学家和历史学家。我们不应当在经验的和心理学的意义上接受这些类型,因为它们为了人们有意识地探讨各种精神实在而描述构成性的、典型的可能性所具有的结构特性,因而根据它们的经验的-心理学的倾向来看,它们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主体。在已经从实际经验中推知这样一种与纯粹结构一致的类型学以后,我们就可以确定,某些时代还没有实现某些态度,或者说它们特别偏爱其他态度。

各种结构类型都以这种方式被重新赋予历史现实性,以及下一阶段的历史进程将有关理解的各种新的态度和新的感受类型这个不可否认的事实,都不能改变下述事实,即通过本质直观(Wessensschau)而被完全领悟的类型,都决不只是源于归纳的一般概括。

通过进行这种现象学分析,我们就可以注意到,就这些各种各样的类型之中的每一种类型而言,人们都可以洞察某种展示内在必然性的结构;每一种起源于单纯的事实性的东西,都被从各种类型中剥离出去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力图阐明各种使“社会学的解释性理解”完全成为可能的态度。

仅有对现象学所说的文化社会学解释主体的分析,自然不足以提供完全有效的、对文化社会学的特点的描述。因为文化社会学不只是一种直接的理解,而且也是一种有关各种精神形成过程的、以这种解释性接近为基础的知识,各种与其他任何一种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一样的方法论问题也在这里出现了——在这里,这种问题成了一个有关把人们已经从经验角度把握的东西转化成为概念领域的问题。

但是,对一门科学学科的方法论分析,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通过参照一门科学所具有的那些辅助科学〔13〕,我们就有可能系统阐述这种方法论分析,并且对存在于这门科学内部的不同倾向进行分类,或者说,通过参照各种研究假说〔14〕),我们就有可能对这些倾向进行归类。

由于这些分类所产生的,只不过是与可能存在于一门科学内部的各种倾向有关的表面安排,因此,通过参考它们的概念形成过程,大体上对各种科学和同一科学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这在方法论上更富有成效[李凯尔特(Richert)]。可以说,这是因为全部方法论都隐含在概念形成过程之中。

因此,我们还要将把社会学分析和文化社会学分析的主要重点,专门放在概念形成过程方面;但是我们认为,这样做必定会把这种分析扩大成为对这一学科进行全面的结构分析。就这种分析而言,它是一个关于在理论性自我反思过程中再现文化社会学的全部认识意图的问题,而且借助于这种指导原则来看,它既是一个关于说明使对象(文化形成过程)在社会学的概念维度中出现独特方式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于说明使社会学的态度本身转变为各种概念性操作的独特方式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全部任务可以分成两部分:对主体方面的现象学分析——也可以说,对文化社会学所特有的态度的分析;另一方面则是与文化有关的方法论知识。这种调查研究构成了下一章的主题。

但是首先(在下一章的前五节里),我们必须专门注意几个基本要点,特别是关于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之间的关系的要点。尽管如此,下一章的主题是把看待文化现象的内在方式和文化社会学的方式区别开来。

〔1〕在恩斯特·卡西尔(Ernst Cassirer)的《自由与形式:德国精神史的研究》(Freiheit und FormStudien zur deutscher GeistesgeschichteBerlinBruno Cassier,1916年版)一书中,可以发现有关描述那些为了自主而斗争的文化领域的例子。

〔2〕关于文化概念的历史,参见鲁道夫·奥伊肯(Rudolf Eucken)的《历史与关于现在的基本概念的批判》(Geschichte und Kritik der Grundbegriffe der Gegenwart,第一版,Leipzig:Veit & Co.,1878年版),第185-194页;《哲学术语的历史概论》(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schen Terminologie.Im Umriβ dargestellt,Leipzig:Veit & Co.,1879年版);保罗·巴思(Paul Barth),《作为社会学的历史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Geschichte als Soziologie,第三、四版,Leipzig:O.R.Reisland,1822年版),第一编。

〔3〕例如,参见迈斯特·埃克哈特(Meister Eckhart)的布道,“玛丽和马莎,就《路加福音》第10章第38行的布道”,载《迈斯特·埃克哈特的著作与布道》(Meister Eckhart's Schriften und Predigten,由Herman Büttner翻译出版,Jena:Diederichs,1921年版)。

〔4〕参见弗里德里希·冈道夫(Friedrich Gundolf)的《歌德》(Goethe,第十版,Berlin:Boni,1922年版),第27页。

〔5〕费迪南德·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t,修订第三版,Berlin:K.Curtius,1920年。

〔6〕奥托·冯·吉尔克(Otto von Gierke),《约翰尼斯·奥尔修斯和天赋人权政治理论的发展》(Johannes Althusius und die Entwicklung der naturrechtlischen Staatestheorien,经过补充的第三版,Breslau:M.H.Marcus,1913年版),第338页以下,第56页以下;威廉·狄尔泰,(Wilheim Dilthey)《精神科学引论:论社会研究与历史研究的基础》(Einleitung in die GeisteswissenschaftenVersuch einer Grundlegung für das Studium der Gesellschaft und derGeschichite,Leipzig:Duncker Humblot,1983年版),第一卷,第418页以下;阿道夫·门泽尔(Adolf Menzel)《自然权利与社会学》(Naturrecht und Soziologie,Vienna und Leipzig:C.Fromme,1912年版)。

〔7〕参见格奥尔格·西梅尔(Georg Simmel)的《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体与社会)》[Grundfragen der SoziologieIndividuum und Gesellschaft),第二版,Berlin-Leipzig:Walter de Gruyter,1920年版],第21页。

〔8〕西奥多·基斯提亚科夫斯基(Theodor Kistiakowski),《社会与个体》(Gesellschaft und Einzelwesen,Berlin:O.Liebmann,1899年版),第56-87页。

〔9〕马克斯·韦伯(Mark Weber),《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Tübingen:J.C.B.Mohr,1922年版)。

〔10〕恩斯特·伯恩海姆(Ernst Bernheim),《历史方法和历史哲学手册》(Lehrbuch der historischen Methode und der Geschitesphilosopie,第五版和第六版,Leipzig:Duncker Hunblot,1908年版),第22页以下。

〔11〕近来,学术界对于有关“不同”态度的理论,已经出现了几种出发点。除了其他学者以外,参看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Ideen zu einer reinen Phae nomenologie und phae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第一卷,Halle a.d.S.:M.Niemeyer,1913年版),第48页以下。在这里,胡塞尔把自然态度和现象学态度区别开来。马克斯·舍勒曾经谈论过各种“精神姿态”(Gesteshaltungen),参见“论哲学的本质和哲学认识的道德前提”(Vom Wesen der Philosophie und der moralischen Bedingung des philosophischen Erkenntnis),该文载《论人身上的永恒之物》(Vom Ewigen im Menschen,第一卷,Leipzig:Der Neue Geist Verlag,1921年版),第65页以下。也可以参见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演讲;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世界观的心理学》(Psychologie der Weltanschauungen,Berlin:J.Springer,,1919年版),第48页以下。就自然对象而言,不同的观点也可能存在,因此,这种可能性会在几个观念层次上与理论相关。就各种精神创造而言,人们在这里为这种可能性补充了各种各样的“态度”,而且正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人们构造各种观念的过程的多样性也与这种可能性相对应。

〔12〕乔治·卢卡奇(Georg Lukacs),《美学》(?sthetik,手稿)。

〔13〕弗斯托·斯奎拉斯(Fausto Squillance),《社会学理论》(Die soziologischen Theorie,由Rudolf Eisler自意大利文译成德文,哲学-社会学文库,第23卷,Leipzig:W.Klinghardt,1911年版)。

〔14〕保罗·巴思,同上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