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社会事物的基本现象
所有这三门学科都具有同一个基本论题,即对一种基本现象——有关社会事物的基本现象——进行研究。这种既通过同时性、又通过连续性表现出来的现象所具有的多面性,使人们既可以进行一般化的思考、也可以进行个体化的思考,既可以进行静态的思考、也可以进行动态的思考〔2〕。通过社会事物的同时性来思考这种事物这个事实,只允许人们对存在于这些同时性之中的各种一般规律性进行研究,而且,这种研究并不能穷尽这种事物所具有的历史性,因而,这种事物所具有的历史具体性也使人们必须运用某种历史的个体化研究方法。无论致力于研究个别的事件系列的一般的倾向和一般化的倾向、还是历史的倾向或者历史哲学的倾向,之所以都具有其明确的地位,原因就在于此。
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所有这些学科的基本论题都是社会事物;它(从关于对象的现象学理论的意义上说)是一个“具有依赖性的对象”,就像颜色在与表面的关系之中是某种具有依赖性的对象、或者表面在与颜色的关系之中是某种具有依赖性的对象那样。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脱离另一方而存在,但是,其中的每一方都有可能成为独立自足的研究的对象。同样,即使人们没有必要就社会事物所具有的环境具体性而言的“多重人格”的基础结构,这种事物也可以是具有多个方面的研究的对象〔3〕。社会事物具有超越多重人格的内容,这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多重人格是使社会事物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它本身并不包含社会事物,这首先是因为诸个体的单纯存在(即使他们在空间和时间上同时存在,情况也同样是如此)并不一成不变地把社会标识出来。而且,同一种个人群集的每一次聚集也并不采取相同的社会形式。因此,就与这种基础结构的关系而言,社会事物是某种新的东西——如果没有某种从这些个体的特殊性质和数量出发的、没有得到任何保证的跳跃,人们就无法把它推导出来〔4〕。此外,社会事物所恰巧具有的形式,也并不影响整个意识的范围和作为基础结构发挥作用的这些个体群集的具体存在〔5〕。虽然每一个个体都保持着具有特色的社会形式,都通过他的部分意识而受到这种社会事物之范围的影响,但是从原则上说,意识的某些范围不可能受这种社会事物的影响。存在于诸个体之间的单纯的互动也并没有穷尽这种社会事物所具有的意义,因为仅仅增加个别的群体成员的相互影响、个体(也就是说,一位领袖或者一个卖国贼)对群体的影响,以及反过来说群体对个人的影响,并不会导致这个群体特定的“在这里存在”的社会形式。
此外,社会形式并没有受到在某个时期支持它的多重人格的限制,特别是没有受到这种人格的支配,因为除了这些个体都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这个事实以外,这种使他们社会化的形式把过去所有对它的具体化发挥过促进作用的东西,都活生生地包含在自身之中。因此,社会事物也就由于其历史特点而从其承载者那里脱颖而出了。在一个既定的时期,只有某些群体形式能够存在;而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由那些在它们中间起作用的个体所具有的特征造成的,还不如说是由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形式——由于与其他社会形式的历史变迁的相互关系——而服从的那种动力造成的。
我们在这里所确定的范围只有助于表明,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描述这种作为一种具有依赖性的对象的社会事物所具有的明显特征。正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取决于抽象的一般性层次——无论人们根据这种形式所具有的历史-个体的特性,还是根据它的一般特性来看待它,情况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