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间到底有没有“核密约”?
所谓“核密约”,是指传说1960年初美日两国在改定《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时达成的一项秘密协议,其内容为:驻日美军装备有重大变更时,须事先经由两国政府协商后进行,但携带核武器的美军舰只和战机临时停泊日本港口、机场或通过日本领海、领空,则不在协商之列。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岸信介政府提出“自卫权”的范围应当包括“拥有核武器”,“防卫用小型核兵器合宪”等,试图重新“释宪”,这是日本政府接受“核密约”的政治基础。不过岸政府的风向探测举动,遭到国会反对党的迎头痛击以及舆论的强烈抵制,尤其在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发生后,日本民众“反核”声浪高涨,迫使池田政府在1963年签署国际《禁止核试验条约》。在巨大压力之下,佐藤政府被迫于1967年宣布“不拥有核武器、不生产核武器、不允许核武器入境”的所谓“非核三原则”。“核密约”严重违反日本战后的《和平宪法》,更和“三原则”中的第三原则“不允许入境”正面冲突。50年来,日本政府对“密约”的存在讳莫如深,在实际操作上,以“事先协商”为口实,对美军进入舰只飞机是否携带核武器“不闻不问”,在不断否认有“核密约”存在的同时,做好准备,一旦“东窗事发”,可以援引“事先协商”之辞,将责任推诿给美军的“隐报”。
“核密约”牵涉日美两国众多的当事人,尽管日方守口如瓶,美方却渐渐将“密约”的内容见光。根据美国的“解密”法案,有关“核密约”的一批外交机密文件,如提出“密约”的当时驻日大使小麦克阿瑟和日本藤山外相的谈话记录、20世纪80年代初驻日大使莱萧沃关于“密约”存在的证言等文书,2000年在美国国家档案馆解密公布。日本媒体间有叩询之声,日本政府“我行我素”,一概声称“不存在密约”,让此起彼伏的“问责”之声自生自灭。不过去年(2008)以来,不断有参与执行“密约”的前外务省高官曝光,直接或间接地指称“密约”的存在。其中2001年开始出任两年外务省“事务次官”的村田良平,言之凿凿地告诉《每日新闻》的采访记者,他担任外务省“最高官僚”的事务次长时,其重大职责之一就是向履新的外相口头传达“核密约”的内容,这是外务省的“传统”,他的前任移交职位时向他交代过此事,而他离任时也向后任交代过此事。他称“密约”写在一纸公文书上,虽然不能一字不差背诵下来,但其主要行文却完全记得。他甚而指控一直否定其存在的官方“申辩”是“谎言”,认为“真相”迟早都会暴露。
村田氏的证言让舆论大哗,日本的主流媒体一时间竞相报道,利用各种渠道,刺探“核密约”的存在与否,以及“核密约”的存在意义和政府的相关立场。在这一波甚嚣尘上的探询声浪中,负有阐释官方立场和政策之责的内阁官房长官河村建夫,在被问及是否存在“核密约”时,不假思索地予以否认。其否认逻辑“既然美方没有事先协商,也就没有‘核武器入境’以及‘核密约’”,让人大长见识。当媒体跟踪报道村田氏所据以向新任外相传达的一纸“核密约”已经根据某外相的指示“被销毁”时,时任外相中曾根弘文严词否认,有记者问及是否会举行调查以明真相,他一口回绝,声称“不考虑进行调查,因为‘密约’本来‘子虚乌有’”。
日本政府不顾美方解密相关文件,也不顾相关当事人相继浮出水面证实“密约”存在的事实,再三“斩钉截铁”地否认有“核密约”一事,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密约”属于口头“协议”,提出当初,日方明知日后有曝光可能,会引起“违宪”的麻烦,早已预留退路,即实际操作执行,而没有安排双方正式签署文件。村田氏所提及那一纸“文件”,似乎也只具“备忘录”性质,不具官方档案格式,后来即便被“销毁”,也正如浅野胜人官房副长官所称:那只是根据规则的“例行公事”。最大反对党民主党的冈田克也干事长指控“销毁”有关文件为“犯法”,声称若民主党赢得下届众院选举执政,一定会“予以追究”。就法律而论,这是过于“乐观”的一厢情愿。无论美方当事人的“证言”以及“解密”记录,还是日方当事人的“指证”或者“指控”,至少从现在已经浮出水面的“证据”而论,都不足以从法理上采信。几乎所有媒体都相信确有“密约”一节,可是至今仍然没有一件“白纸黑字”证明其的确存在无误,恐怕日后也不会出现这一类正式文件,因为一开始就是口头承诺。这就是为什么日本政府的发言人老神在在,不为铺天盖地而来的媒体指控所撼动,口径一致地予以否定的原因。有谁能从法理上奈何他们呢?你能拿出证据来吗?
不过日本执政党这种明显“不诚实”“不负责任”和“狡辩”的作为,一定会令其在即将举行的国会选举中付出沉重代价。恐怕许多国家为了曾经的“国家利益”,都会有一些不想也不能公之于众的“密约”。尤其是东西“冷战”时代,美苏阵营为了各自的利益,组成国际集团,秘密运作,炮制了很多国与国之间的“密约”。既然“密约”牵涉国家利益,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在时过境迁之后,就应该解密,让历史学家据以编纂历史,明定是非,也让政治家和普通民众吸取成败的教训。既然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在具体国家利益成为“过去式”的历史时,有什么理由不予解密呢?不能解密的“密约”,往往具有“猫腻”,很可能违背国家的“长程利益”。在美苏对峙的格局里,美国将核武器运入在日本的基地,用以瞄准苏联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目标,当苏联测知其事时,当然会“以牙还牙”,将日本锁定为其“核报复”的攻击目标,以至于日本很可能遭遇第二次“广岛”“长崎”事件。再看看数十年前的两颗原子弹,让日本至今尚未完全解决消除其“贻害”,有关的诉讼和赔偿仍然绵延不绝。“核武器”入境,把日本全土置于“核战”的危险之下,大概绝非日本民众的福祉!大概这也是日本执政当局50年来深缄其口,不愿让其国民知晓的原因吧?
一些学者进而指出,“日美安保条约”的实质就是把日本置于美国的“核保护伞”之下,既然接受“核保护”,那就当然需要有“核”来保护,美国核武器的“入境”,就是“顺理成章”之事,因此“核保护伞”和“非核三原则”天生不咬口,是一对矛盾。村田前事务次官揭露有“密约”之事,据说正是为了削除“非核三原则”的第三条“不入境”原则,其理据便是:既然不能自己“持有”和“生产”核武器,为什么不让“保护者”携来进行名正言顺的“保护”呢?
日本是否存在和美国之间的“核密约”,日本政府是否心口一致地实行“非核三原则”,进而日本国会和国民是否改定《和平宪法》,尤其是宪法的“非战”第九条款,其实不单单是日本一国的内政,而是关涉世界,尤其是东北亚诸国的安全。
原载:2009年8月10日 上海《新民周刊》